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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几元钱起争执 故意伤害被判刑
作者:徐微娜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3-11-16 08:49:27 打印 字号: | |
  朋友聚会,酒足饭饱结账却因几元钱与店主起争执,11月14日程新、程立、程平三人因故意伤害罪被三原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并宣告缓刑。

据查:2012年11月23日下午,在三原县某羊肉泡馍馆,被害人刘欢、郑伟、胡鑫等人吃饭喝酒后,因结账问题与被告人程新(该泡馍馆老板)发生争执,刘欢将被告人程立从泡馍馆厨房往门外的车上拉;被告人程新便上前制止并与刘欢、郑伟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刘欢、郑伟等人先将被告人程新打倒在地后被告人程立(程新的三弟)、程平(程新之子)各自在泡馍馆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与刘欢等人厮打,后程新也从食堂拿出一把菜刀与刘欢等人互打,被告人程新、程立、程平用刀将刘欢背部砍伤,程新还将刘欢右脸砍伤。经鉴定:刘欢脸伤情属轻伤,背部伤情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程新于2013年5月3日向三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新、程立、程平与被害人刘欢达成协议,赔偿刘欢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新、程立、程平因吃饭结账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继而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了解到被告人程新、程立、程平平时表现良好,庭审中悔罪态度明显,被害人一方也有过错,故三被告可宣告缓刑。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