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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董娟 王淼  发布时间:2013-11-16 08:42:01 打印 字号: | |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递方式,在如今的工作、生活中得到普遍运用。“无纸化办公”、“电子信息传递”流行,大量的信件由纸质媒介转变为电子媒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生活便利,但是随着这一新媒介的兴起,许多法律问题也浮现出来,成为审判工作的疑点,引发新的探讨。 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它可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意思表达更加丰富、直观、明确,且不再受地域、距离的限制,安全、快捷、高效。然而,近一个时期以来,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上。

电子邮件的属性特征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电子邮件E—mail以其快捷、方便的特点越来越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成为继电话、电报、传真以后又一重要的通讯方式。与传统通讯相比,电子邮件有其自身特点。与传统通讯相比,电子邮件有其自身特点。从内容上看,电子邮件以文字表达为主,也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组合的多媒体形式。其载体主要是以计算机二进制文件形式(通过电波传送)存储于各种介质的磁盘上(硬盘、软盘、光盘等),供随时查看、阅读,必要时也可在纸张上打印出来。从方式上看,电子邮件有其特定的通讯协议和识别规则,每一个电子邮件都是由用户名、密码和地址组成的惟一系统,其中用户名、密码是任意的、不重复的,地址的编码规则是“用户名+@+服务器域名”,如abc@pub-lic.hh.cn就是一个标准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者只要按给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接收者就必然是一个惟一的、特定的对象。

    二、法律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电子邮件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从而消除了一些当事人认为“电子邮件往来不是正式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观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对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的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生效时间。第1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第2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上述规定。由于电子邮件在按照特定地址发送过程中,首先要上载到特定的ISP商的服务器上,这样必然会在该服务器上留下相应的记载,此外还会在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微机中留下记载。这些记载完全可以有效地确认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要约、承诺到达(即进入系统)的时间,因而也就为证明合同成立提供了可靠证据。而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电子邮件在发送过程中因ISP商的原因造成延误或丢失,给订立合同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情况,则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ISP商讨说法。此外,在处理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引起的纠纷时,取证工作十分重要,也具有一定特殊性(称之为“电子证据”)。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电子邮件订立合同过程的“电子证据”,否则将会因“举证不能”而蒙受不利。这就要求有关当合人或代理律师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知识,能够及时有效地从用户计算机或ISP商服务器上提取到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以更好地配合法院进行诉讼。 

综上,应对书面合同作宽泛性解释,认定电子邮件签订合同的效力,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合同的精髓来看,也是符合的。

    其二,将电子邮件等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与立法目的相符。合同书面化的主要目的是将双方权利义务固定化,为合同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凭证。在双方对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得到固定,其主张权利已有依据,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

    其三,对书面合同作宽泛性解释,同社会现实匹配。随着商业活动的全球化,电子邮件因其使用上的快速、便捷、低成本特性,已成为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沟通意见、传递文件的重要形式之一。司法审判也应该与社会发展同步,承认电子邮件等在目前商业活动中的现实地位,认可其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