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为躲避旁边车辆误将油门当成刹车,直接撞向了路边的行人及停靠的车辆,造成了一人当场死亡、一车受损的严重后果。2013年11月13日,三原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被告人郭伟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2013年6月30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郭伟驾驶轿车行驶至三原红原厂街路上,因避让车辆慌乱中误将油门当作刹车踩后车辆驶入左侧车道,将在路边道沿上站的被害人于峰撞倒在地,随后又将孙磊停放在道沿上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北冲撞10余米。于峰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三原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郭伟与被害人家属及受损车主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67万元的损失、赔偿受损车主孙磊一辆新车,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伟在避让车辆时误将油门当刹车踩,因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辆车辆受损,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尚好,赔偿被害人于峰家属人民币67万元,赔偿被害人孙磊一辆新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郭伟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居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宣告缓刑。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