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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无资质承包农村自建房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作者:杨少敏  发布时间:2013-11-14 10:16:36 打印 字号: | |
  [案件索引](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情况]原告王江伟,男,系陕西省兴平市田阜乡侯村村民(系本案受害人)。

  被告冯林林,男,系咸阳市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村西村村民(系施工队包工头)。

  被告武小松,男,系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东南坊村村民(系房主)。

  [案情简介]2011年6月8日,被告武小松与被告冯林林签订了一份《盖房协议合同》,协议约定由冯林林为武小松盖房,包工包料每平方米420元,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11年7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王江伟在二层楼施工时,因楼板断裂掉下摔伤,当即昏迷不醒,被送到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抢救,共花医疗费53721.6元。2011年7月22日王江伟转院到第四军医大学西安口腔医院住院7天,被诊断为:右侧颧骨颧弓粉碎性骨折,下颌骨颏部骨折,上颌牙槽突骨折,前后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47482.63元。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江伟的损伤属八级伤残。

  [合议庭意见]针对原告王江伟的人身损害,如何承担责任,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江伟受雇于被告冯林林,为被告武小松盖房,原告在施工中因楼板断裂掉下摔伤,即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断裂楼板系被告武小松提供,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被告冯林林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应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冯林林无建房资质,武小松将建房事宜交给无资质的冯林林,被告武林林应承担雇员受伤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江伟受雇于被告冯林林,为被告武小松盖房,原告在施工中,因楼板断裂掉下摔伤,即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冯林林作为建房承包施工者,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未做好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该断裂楼板系被告武小松提供,被告武小松未尽到安全审查和告知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周边农村因庄基建设、拆迁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绝大多数农村自建房屋均交给无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承包建设,审判实务存在部分法官认为,对房主将住房建设交给无资质施工队,发生损害后须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因此,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法律并未对承包人资质作出禁止性规定。

  结合本案,以被告冯林林无建房资质为由,让房主武小松承担连带责任不妥。原告王江伟受雇于冯林林,为冯林林的施工队干活,属于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由雇主即冯林林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但本案施工中断裂的楼板系房主武小松提供,在其提供楼板的时候,应尽到楼板安全质量审查以及告知义务,其未审查楼板质量,也未告知冯林林楼板可能会发生不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其存在一定的过失,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冯林林作为建房承包施工者,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未做好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该断裂楼板系被告武小松提供,被告武小松未尽到安全审查和告知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遂判决:一、被告冯林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江伟各项费用共计61362.74元。

  二、被告武小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江伟各项费用62751.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秦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