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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践行群众路线 化解执行信访
——咸阳中院法官论坛第一期
作者:李 俊  发布时间:2013-11-14 09:17:42 打印 字号: | |
  执行申诉信访是人民群众表达司法需求,寻求公正执行的重要渠道。2013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0年-2012年受理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进行了分析,发布了《关于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的调研报告》,报告对执行信访产生的事由做了分析,在执行信访案件中,反映消极执行的占68.8%,反映违法执行的占7.7%,反映执行不规范的占12%,非执问题信访占11.5%,可见执行信访的化解工作已经成为制约执行工作开展的难题,这不仅给法院工作带来极大压力,也给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带来不安定因素。

一、执行案件引发申诉信访的原因

一是法院方面的原因。法院受财力、人力制约,案多人少,执行力度达不到,有些案件失去了执行时机无法执行,造成申请人不满,到处上访。有些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方法简单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导致当事人或案外人上访。二是被执行人的原因。有些被执行人家庭贫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即使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然没有财产。而有些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法院没有有效的线索,也不可能时时监控被执行人的行踪,对其财产无法查找。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在知其将被判实刑的情况下,认为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拒绝进行民事赔偿。三是申请执行人的原因。申请执行人对法律不理解、不认同,期望值过高,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状况,认为法院是国家机关,就应当完全执行,不理解法院的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来开展的,当事人由执行之初的对法院的期望信任,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陷入困境而转变为对法院工作的质疑与责难,由双方之间的矛盾转变成对法院、对执行法官的不满,最终导致群体访、越级访事件的发生,使得法院工作陷于被动局面。

二、当前法院涉执行信访的特点

1、涉执行信访中最突出的是反映“执行不力” 问题。相对于审判工作中反映的“判决不公”问题,执行则更多地体现为反映“执行不力”问题。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案件超过执行期限得不到执结时会质疑承办法官和法院“执行不力”,尤其反映在外地当事人由于路途遥远,平时跟执行人员当面沟通少,容易产生法院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合理怀疑。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阶段耗费了大量人力及时间却未能获得效果,则极易产生上访念头和行动。

2、老案信访多于新案。陈年老案由于时间长,情况难以掌控,可能引发信访,有些案件在恢复执行后由于情势变迁仍然无法执行,更容易引起信访;一些涉府、涉企案件因在当地难于执行,经上级法院指定移交其他法院执行后,仍存在干扰,当事人在案件久未取得进展的情况下,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意见。  3、大部分当事人反映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执行信访中无理取闹、缠访的也有,但大部分反映的情况应该讲是客观的。很多案件当事人在向上级机关和法院领导反映了情况后案件能够顺利执行,说明绝大多数案件通过努力是可以执结的。当事人存在质疑,说明这个案件最起码还有一些可以做的工作没做,或没做好。  4、弱势群体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涉执行上访人员中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占一定的比例。这些人中,有的认为自己伤残得到赔偿不能及时执行到位;有的认为自己或亲人的案件得不到公正执行。这些弱势群体,或身患残疾,性格偏激;或年纪较大,观点固执;他们没有固定工作和职业,有的是时间,不管有理无理,反复上访、缠访,希望能由此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三、涉执信访案件的化解途径

涉执行信访的化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任何时候都离不开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调要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其实质在于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因此在化解执行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就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不懈的走群众路线,取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以下方法是化解涉执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

1、做好案件排查,掌控信访苗头。掌握处理好信访苗头是减少信访的关键。执行工作是一项复杂工作,要完全避免信访是不客观的,但信访数量过多,也必然反映出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信访是个晴雨表,这无疑是正确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会突然就去上访,上访必然是自身要求得不到重视和满足时才会去的。要让当事人看到法院为案件执行所付出的努力,建立当事人与执行法院之间的信任关系。我院受理的帝都花园业主申请执行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百余户业主缴纳了相关税费后已逾十年仍未能拿到房产证,大部分业主经仲裁后申请对博融房地产公司立案强制执行,该批案件经中院指定秦都法院执行。市政府召开了关于帝都花园案件的协调会,秦都法院积极执行,为业主们落实了房产证的办理。但仍有部分业主在领到仲裁裁决后因不懂法律规定,一直未申请执行,来法院申请立案时从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上来看已经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该部分业主认为房子已经交钱购买了十年,仍然办理不了房产证,且博融房地产公司已人去楼空,如果不能进入执行程序那么就没有了其他途径可以解决问题,情绪激动,可能导致群访事件的发生。综合处负责执行立案的审查工作,在了解情况后,我们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的规定,向申请人详细询问了在申请执行前是否有可以引起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存在,提醒他们可以收集该方面的证据,后业主们找到博融地产的相关人员出具证明,案件得以立案并顺利执行,解决了困扰群众十多年的难事。由此可见,在执行工作的每一个阶段,执行干警都要准确把握群众反映问题的初步信号,提高重视、主动排查,为群众分忧解难,将执行信访案件化解在源头。

2、心系群众、尽心尽力,尽法律之能执结一切可以执行的新老执行案件。人民群众对我们执行工作、执行人员不满,持续上访,部分原因是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执行人员没有竭尽法律所能,使出浑身解数去执行。泾阳县泾干镇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泾阳县中张镇人民政府工程款纠纷一案,泾干镇建筑安装公司履行了施工合同,中张镇政府却未按约定付款,拖欠施工方工程款28万余元长达13年的时间。泾干镇建筑安装公司的负责人韩忠平一直催讨欠款,后身患癌症不治身亡,其儿子和家人不断上访。该案件因被执行人为政府机关,属于清理执行积案中的重点涉府案件,媒体关注度一直很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法院形象及政府公信力。案件在泾阳法院执行期间,因阻力较大,经汇报院领导,综合处将该案件提级执行,综合处干警经积极走访查询,顶住压力,依法冻结了中张镇政府银行存款50万元,将该款项及时支付给了申请人的妻儿。至此,一件历经13年未结的涉府执行信访案件得到了圆满化解。由此可见,执行人员一定要心系群众、一心扑在工作上,从财产调查、强制执行的每一个细小环节做起,不怕磨烂嘴,不怕跑断腿,对新案快速高效执结,对积案想方设法执行,用扎实有效的执行行动,让每一位执行当事人亲身感受到“司法为民”法律阳光的温暖。

     3、积极执行,维护权益。执行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就是要改进司法作风、强化高效意识、提升司法能力,确保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顺利实现,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吴桂娥、冯志勇申请执行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兴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同样是一起被执行人为政府机关的执行信访案件。该案起初由秦都区法院执行,由于地方政府干扰较大,申请执行人不断上访,要求公正执行。后案件由中院提级办理,执行局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多次赴兴平市政府协调案件解决方式,耐心细致的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和想法,仅用一个月时间就将案件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崭新的认识,对案件执行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4、耐心接待、宣传感化。讲究法、理、情并重。执行工作是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执行法官要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合理看待当事人诉求,礼貌对待当事人,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综合处是接待涉执信访人员的第一窗口,在这里工作,要时刻注意对待当事人不能有厌烦、排斥的情绪,对待信访人员,我们要做到工作耐心细致,态度和蔼可亲,以法官的平和、细致、妥当,用心去舒缓当事人浮躁的心情,从而化解信访人的怨气。倾听能力,是执行法官的一项基本工作能力,让来访的当事人把话讲明白,意思表达清楚,对他们反映的问题不管讲得有没有道理,是否属实,都要让他们把话讲完,对他们合理的诉求要想方设法予以满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宝鸡市建忠五一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礼泉县果业局货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只有3万余元,在礼泉法院立案执行不到一年时间,申请执行人往返于宝鸡和礼泉之间数十次,但案件仍未执结,申请执行人于是来中院执行局要求提级执行,而且情绪激动,断言礼泉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消极执行。综合处工作人员在耐心听取了他们的意见之后,对案件的执行程序和法律规定做了解释,告知他们会对案件进行及时督办,最后申请执行人认可了中院的答复并表示不会上访。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