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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为民务实清廉 提高司法公信力
——咸阳中院法官论坛第一期
作者:刘宏刚  发布时间:2013-11-14 09:14:03 打印 字号: | |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永恒不变的宗旨,也是我们司法干警的最高准绳,人民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地方。让每给有司法案件的当事人,在法院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法官“执法为民”的准则。

  为民务实清廉是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为民务实清廉构成了群众路线的科学内涵和价值追求。为民既是根本宗旨,又是工作任务;务实既是行为准则,又是工作态度;清廉既是基本要求,又是工作底线。

先看为民。毛泽东同志留下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遗产,邓小平同志提出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的衡量标准,深刻道出人民群众在共产党人心中的位置。江泽民同志指出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胡锦涛同志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描绘的中国梦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人的为民宗旨,不同于西方的人本主义、人文主义,而是把服务人民作为价值追求,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根本目的,把为人民做贡献作为人生宗旨,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工作信条,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戴。

再看务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贯穿党的思想路线的红线,是深含其中的精髓,是历届中央领导集体一脉相承的思想结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以及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改进作风,昭示“中国梦”只有在一步步的务实进取中才能得以实现。

再看清廉。腐败作为人性恶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清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一贯主张。中国共产党自我调节、自我净化、自我排毒的能力集中体现在坚决反对和治理腐败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败是实现“中国梦”的前提,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表明了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严格治理腐败,建设清明政治的决心和信心。

打铁还需自身硬,唯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上,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四风”也是司法公正、司法公信的大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公正观、司法公信观,与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具有内在联系,也引申出以下内容。

为民务实清廉是司法公信的重要评判标准

为民务实清廉,本身蕴涵着深刻的法治思想,为民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功能,务实与法律严谨、客观的基本特征具有内在同一性,清廉则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因此,为民务实清廉可以为评判司法公信提供方向性指引。

法官从事的是审理具体案件的具体活动,务实是法官、固有品性,是审判活动的基本特征,失去了这个本性和特征,司法公信就会建立在海市蜃楼之上。

首先务实就是实在实干。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审判积累起来的,是一次次公开透明的庭审展现出来的,是一件件经得起检验的裁判结果昭示出来的。做为一名法官办任何案件都不能粗枝大叶,大而概之,不能满足于“基本上”,“差不多”,而要全神贯注,专心致志,精心不能将就,细致不能粗放,严谨不能疏漏,一步一个脚印地从细微处案件办成“铁案”。相反,哪怕是裁判文书中一个小小的错别字,哪怕是庭审中一次不经意的失范行为,哪怕是接访中一回对当事人的冷硬横推,对司法公信而言,都不是小恙,而是大患。

其次务实要求遵循司法规律。务实是求真基础上的务实,务实的“实”字,有客观规律之意。遵循司法规律,是法院务实的根本要求,更是法官办好案件的生命线。司法应当居于中立地位对于案件作出客观判断,这是司法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法官应当对此有基本的判断,否则就会影响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辜负当事人对法院主持公道的信任,辜负社会对法院提供公平正义的期待。

法官清廉是司法公信的形象评判标准。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是联系冰冷的法律制度、纷杂的案件事实和具体当事人的桥梁和枢纽,是审判活动最鲜活的因素,其一言一行关乎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在人民群众眼里,法官就是法律的代言人,就是法院的化身,法官的品格是司法公信的保障,直接影响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公信的判断,司法公信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官形象。法官形象包括忠诚、公正、严谨、平和、清廉等方面,其中,清廉是最基本和直观的形象评判标准。

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大家都很关心,都想做好,关键是要解决“从哪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要在案件审理中提高司法公信力。身为法官,都有一个梦想,审理几件有影响的案件,或者在个案中确定的裁判规则对法治进程具有标志性意义。事实上,做为刑事法官整天接触大量的刑事案件有普通的刑事案件也有重大的刑事案件。其实,案件本身并无大小之分,对当事人而言,每一件都是大案,对法官而言,审理每一个案件都是在为司法公信积聚强大的正能量。如我自己审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时,调查发现被告人系外来务工人员,经济状况很差,无力承担附民赔偿。而被害人属独子,其母年事已高,加之早年丧偶,生活将成问题。我多次联系当地政府,为其办理了低保。被害人母亲感动地说虽然自己失去了儿子,但有法官给自己办的低保,她还能过活。

做为一名青年法官,要把精力集中在审好日常案件上,集中在认真倾听每一名当事人诉求上。这些案子只要事实清晰、程序严谨、裁判正确、反响良好,同样可以为司法公信加分,同样是在为公正司法做了不起的贡献。例如我曾经审理一起高中生抢劫同学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缓刑后,被告人上诉到中院,经过庭审被告人了解到,被告人系高三学生,抢劫了同学一部手机,想参加高考。后来我与同事们走访了被告人的学校,了解到这名同学日常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也非常优秀,家长、同学和老师都为抢劫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他身上而感到十分震惊。老师和学校都希望能给孩子一个高考的机会,就连被抢学生家长也多次表示希望给被告人一次机会。随后,我联系公诉机关、学校、关工委等部门就该案进行了座谈,大家一致认为应该给被告人一次机会。后来合议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这名学生免于刑事处罚,使其得以顺利参加高考。结案后,这名学生家长和被抢学生的家长一起鸣放鞭炮表示赞扬,还给我们送来了“关爱少年、呵护未来”的锦旗。

要在拘小节中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裁判的每个细节、法官的一言一行,是当事人形成鲜活司法印象的窗口,代表着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不但要在工作和案件审理中注重自己的言行,更要在八小时以外,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致与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总之,只有从思想上尊重人民群众,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才能主动以“人民群众满意”做为衡量工作的最高标准,自觉以人民群众的需要为出发点,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切实找准人民群众的差距,扬长避短,求真务实,不断提升“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和能力,才能做一名合格的人民群众的法官。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