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中指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结合审判工作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就是:法律实施的效果是否真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切实维护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不受侵犯。
那么,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法官,如何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
一、以社会化的视角来看待审判工作。切实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借助于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做好审判工作。
当前,我国的法官选任体制在实际运行中造成了法官知识结构较为单一,法官的社会生活阅历较为简单。担任法官的人大多是从院校接受完法律知识培训后,直接进入各级法院,从书记员逐步晋升为法官,且年龄较轻,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的积累。虽然也有从其他行业选任的法官,但同样面临着年轻、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的积累。这样的知识结构和生活阅历,导致了法官对于判决的案件在社会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缺乏较为客观、全面的认知,或者就没有什么认知。使得法律实施和社会实践要求之间产生一定程度上的脱节。这就是社会大众对法院判决产生非议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必须以社会化的视角来切实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借助于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做好审判工作。为此,我们庭在审判工作中提出了以下要求:1、以书面的方式向院立案庭提出,对于属于我庭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一审案件,在立案时,就同时给选派一名人民陪审员。以人民陪审员的智力和生活阅历来弥补专业审判人员的不足。2、经和市司法局协商,决定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委托给基层司法所。避免专业法官闭门造车式的收集材料和单方面的审查认定。目前,联合文件正处于会签之中。3、拟从精神科医生、教育部门等聘请心理疏导员,提高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庭教育的实际效果。增强专业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评判的客观性,促进刑罚运用的合理性。
二、切实加强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努力提高审判延伸性工作的实际效果。
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除了要审理好案件以外,还涉及到延伸性工作,即考察回访等帮教性工作。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法定的监管机关是司法所。同时,对于适合返校读书、接受职业培训的未成年犯,还应当尽力促成未成年犯接受再学习和职业培训。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并不占有优势。相应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团委、妇联等机关基于职能和长期的实践积累,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因此,要想开展好这方面的工作,必须加强和上述机关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同时,通过考察回访,可以了解到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长期坚持,能够通过此种途径,总结出非监禁刑罚的实际适用效果,促进审判工作中对不同种类刑罚适用时的选择评价。
三、切实加强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努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在近些年的社会实践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的并不少。但是,由于形式单调,效果并不理想。7月中旬,我们召开了有团市委、妇联、关工委、教育部门、律师、媒体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相关单位也讲到原有的大讲堂式的法制讲座,学生不接受,效果比较差。因此,我们经研究探讨,决定改变原有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一是改变模拟法庭的模式,从原有的叫法律专业的大专学生模拟一个完整的庭审过程,让中小学生观看的方式,转变为以初中生为目标的和为主角,穿插一定故事情节的、部分展现庭审过程的的方式,在注重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教育特色的前提下,加强趣味性和生动性。二是改编一些案例,提供给学校以班为单位自己组织学生学习。班集体的学习活动,相应的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更高一些。提供这些案例,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效果应该大于大课堂式的法制宣讲。目前,已有六所中小学给我们留下了电子信箱,接受用于法制宣传教育的案例。
习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时刻把群众安危令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我们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及时了解审判工作的现状与社会实践的要求有多大的差距,通过我们的具体工作,努力把这种差距缩小,直至做好衔接。如此,我们的审判工作才会被社会所理解、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