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群众路线?1943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说,“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体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毛主席的文字恣肆淋漓,思想纵横捭阖,洋溢着思想的光芒。
细细品读《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可以看出,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群众路线都有字字珠玑、发人深省的论述,从方法论上,群众路线是一种唯物辩证法、一种科学方法论,是理论联系实践的具体路径,是党员接触基层的系统工程。从实践论上,群众路线是主观与客观的历史的统一、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知和行的统一,是武器的批判,是变革现实的实践的斗争。毛主席在《实践论》中说,“无论何人要认识什么事物,除了同那个事物接触,即生活于(实践于)那个事物的环境中,是没有法子解决的。”我国宪法框架(主要体现在序言中)已经阐述,中国共产党就不是一个西方式的政党利益集团,而是一个先锋队式的精英政治集团,承担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使命,托举着实现中国梦的世纪责任,也因此共产党作为列宁主义政党就必须承担国家机器的职能,各党委组织体系和纪检部门是协调行政和司法有序高效运作的关键。共产党由于承担国家职能,不可避免的会带有科层制的弊端,由于组织内部管理严格,组织人员各司其职,不知变通的形式主义、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可能产生,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可能泛滥,邓小平同志“生活不能脱离社会的生活水准”的要求可能成为空话。在这个意义上看待群众路线,我们才会理解群众路线是一个关系到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关键问题,不仅仅是一种工作方法、工作作风。
法院工作实务性很强,从法院的观点看待群众路线,“起而行之”的意义远胜于“坐而论道”,在人民法院,群众路线的方法论就是先调查研究,名义上是研究室的工作,实质上是所有法官的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将群众意见“化为集体的系统的意见”,再依靠法院的法律权威去大力宣传,组织群众,领导群众,这种宣传一靠法官的判决与调解,这是业务庭室的工作,二靠新闻媒体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这是宣教、信访部门的工作,尤其在网络时代,研究和宣教就不是法院的辅助部门,而是主力部队。
从群众路线出发,我们可以在法院工作中避免三个误区。第一,群众路线不是一切服从群众,我们必须反对民粹主义,反对向一切涉诉涉访者户妥协,党有党的权威,党是领导者和组织者,而群众大多不考虑未来理想只考虑眼前得失,所以群众意见必须倾听,群众问题必须解决、群众也必须教育。第二,群众路线不是解决阶级矛盾而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当前有许多网民刻意抨击人民法院,但必须指出,网络民意是喜欢上网,喜欢发帖子的那部分人的意见,网络民意能不能代表“沉默的大多数”是个待证明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恶意诋毁党的形象、故意煽动谣言的人员不可姑息,即使这些人博得群众同情,也要先打击,再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教育受蒙蔽的群众。第三,群众路线不是反对官僚制度而是反对官僚主义,群众路线必须依靠行政机关人员去实施,不能因为科层制有弊端就“砸烂公检法”,群众路线是历时性的,必须靠机构去运作,认识论是共时性的,一个人就可以。
今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从下半年开始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抓作风问题,如果把群众路线提出的时机放置于中国政治发展的环境下来讨论它们的意义,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群众路线在当下的问题意识是什么?人民法院的群众路线在当下有什么新的意义?法官可以做些什么?
其实,群众的概念与公民的概念有着根本的不同。公民概念的出发点,就在于社会成员是由孤立的个人所组成,每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一套抽象的权利,通过行使他们的抽象权力,他们组成了自主的社会团体。与此相反,群众概念的出发点,在于把个人看成属于社会各个部份的个人,一旦群众有人去领导,他们对社会经济正义的要求,就会促使他们成为政治积极分子。因此,群众路线的观念与公民的概念是联系公众与个人,国家与社会的两种不同渠道。毛泽东时代的群众路线就是群众运动,这种群众路线的背景是井冈山、陕甘宁等边区,其特点是党员发动农民、群众参与和分权化,党通过群众运动唤起农民革命的热情,依靠组织群众、领导群众实现自给自足,改造农民思想,渗透基层政权;这种运动模式不同于斯大林高度集权、功能分化、等级制的治理模式。当代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是“治理”,关注党的社会动员能力,试图发挥法律的作用,并将法律整合到社会治理的目标中,落实共产党的政治理念、政治使命、政治理想,与此相一致,党特别强调政治人才的培养和法治意识的训练,以此保证党的组织体系单位有效运作。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人的因素重要,不是指普通的人,而是指认识到人民自己的利益并为之而奋斗的有坚定信念的人。”可以看出,被改造的重点在当代从群众已经转换到党员,党员还必须知法、懂法、用法。
不过我们注意到,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群众路线主要内容是为民务实清廉,党不再依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宣传实践的传统路径,反而反求诸己,在党员清廉作风上下功夫,作风建设成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点,习总书记提出“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说明党员身体和思想的改造被提升为党的行动纲领,治理变成一种党员的自我技术,即对自我良知、信念的考察,包括对自己已经完成或者应当完成的事情的内心自省。为什么讲作风而不是讲调查研究,因为调查研究靠的是人,人若都不能取得群众信任,那么群众不可能和你说实话,跟你往前走。
考虑到群众路线是一种治理模式,可以从改造法官和人民司法两方面着手,前者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后者是群众路线自身的要求。
第一,进行司法伦理建设,提升法官素质。党将法官(党员)视为一个不稳定,随时必须予以克制的对象,用纪律和道德严格要求法官,并要求法官为民、务实、清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在清廉、务实中体现司法为民,在法律权威中获得事实权威,在法律适用中体现司法良知,得到群众的认同。法官应该有良心,这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政治问题。
当前,触及内心的党的思想教育在当代陷入困顿,党在法官伦理上的理论资源尚显不足,可不可以挖掘本土资源呢?《大学》讲,“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朱子易“亲民”为“新民”,新旧的“新”, 《中庸》讲,“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诚之者,择善而固之者。”法官应该正心诚意、“喜怒哀乐发而皆中节”,一切行为不假思索去行为,而行为都合乎群众的常识判断和良好期待,法官应该从革命时期“群众是亲人”的热情超越到执政时期“反躬其身、主敬涵养”的警觉,保持一种收敛、谨畏的状态。”这不是“恨斗私字一闪念”的境界,而是“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天地,“鸢飞鱼跃,活泼泼地”。
第二,进行司法制度建设,依靠司法人民性。毛泽东时代,司法工作人员在情感上热爱群众,不拘泥于繁琐的程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将法律作为社会治理与社会动员的技术,通过法律技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激发人民群众的竞赛心理,唤起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将人民群众动员为革命或者改革的主力;纵观陕甘宁边区的做法,关键之处一是反对坐堂办案,反对单纯依靠案卷,依靠既有的规则进行判断和推理,司法人员要深入实际,亲自了解案情;二是调查中要依靠群众。但这种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实是最易造成错判的纠问制审理模式,即侦查、公诉、审判集于一人,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个人魅力(克里斯玛型)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考虑的是过去的损害在诉讼中如何填补,关注个案的“摆平理顺,”现代的法官则必须考虑未来的判决如何面对社会大众,关注个案的示范效果。因此,司法人民性的意义不在于人民司法,而在于群众路线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这样,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首先要反对法律教义学,反对只从法条看问题,忽视群众的常识。因为法律教义学关注规范与事实耦合的具体方法,关注法律形式主义,不考虑群众的看法,不解决具体问题。李瑞环任天津市长时,一次对话会上,一位老太太提出她家的煤气灶常点不着火,有关部门领导现场解答,讲了许多数字、原因、道理,李瑞环打断他的话说:“你讲那么多都没用。老太太要求的是‘煤气点火就着’。” 类似的故事反映出法律教义学的弊端。
中国自宋明理学开始就形成了常识性的一元理性思维结构而不是西方工具理性与终极关怀(信仰)二元分裂的理性思维,“理”既是社会制度、儒家伦理的根据,又是社会行动正当性的源头,人之常情是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标准,这与西方哪种“数目字计算”的理性、琐碎细密的逻辑推论并不相同;社会常识及社会道德判断,也就是法律的社会效果是我们必须要坚持的。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还要寻找民意纳入司法解释的有效途径。法律解释一般从文义解释出发,通过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寻求法律判决的确定性,但是法官都知道,理论上详细的解释方法仍可能无法解决疑难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则仍然有多种法律后果,这时可否从法律适用的效果,也就是群众可接受程度上,再次考量判决的客观性,当法律规则在语义和语用上都不确定时,可否将实质衡量或民意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我们认为这是值得探索的。
后果衡量的具体方法是,第一阶段证立,采用传统法律解释方法,只管规则的逻辑推理,不管结果如何。第二阶段证立,在论证不能达到饱和时,采用后果衡量的方法,看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那一个解释方法最符合群众期待,不考虑逻辑推理,只考虑结果,考虑群众可接受程度。例如许霆盗窃案,许霆可以判无期,也可逐级请示最高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考虑到群众的常识性看法,法官选择法定刑以下量刑。再如泸州二奶案,二奶能不能受赠遗产?继承法规定可以,公诉良俗原则可不可以有争议,都有法律方法论上的理由,考虑到群众的常识性看法,选择赠与无效。尽管这个方法理论界没有人分析,但这个方法是现实存在的,是源于群众的,也是法学方法论上可行的。
可以看到,群众路线是一种唯物辩证法,一种革命实践论,群众路线经历了从群众运动到群众治理的进程,并在当前重点表现为党员作风与素质的提升。但是,借助于党的群众路线,以法律的形式治理社会系统,借助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升法官自身素质,甚至,借助于司法的人民性,发展出一套新的法律解释方法,这仍然是不够的;借助于群众路线,从群众中集中起集体的系统的意见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现阶段更可能表现为吸纳基层民意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期望今年11月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会有司法改革的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