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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民间借贷案件看缺席审理案件证据的认定
作者:周文  发布时间:2013-11-11 10:53:07 打印 字号: | |
  杨某某诉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经母亲介绍与被告认识,2011年5月25日被告提出自己开办的汽修厂需要周转资金,要借款2万元,原告借给后,侯某某出具了借条,并盖有他本人私章和汽修厂公章,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后来他不知道啥时候侯某某已不办汽修厂,原告多次找他要求还款均未果,后来侯某某也找不到人了。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审理中,经了解,被告侯某某邻居证实其举家外出已经一年多,没有办法直接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遂公告向侯某某送达。

  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只有加盖有侯某某个人私章和某某汽车修理部公章的借条1张,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

  公告期满,法院如期开庭、合议后作出判决:被告侯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借原告杨某某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判决执行终结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侯某某承担。

  本案看似简单,却包含着令人困惑的难题。首先是原告的诉讼时效,如果原告不起诉,将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次,原告在本案中所举的证据仅是一张借条,再没有其他证据。

  本文重点想就公告传唤缺席审理案件中证据的认定做以探讨。由于当事人的缺席,使得诉讼程序中质证程序、辩论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缺席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审核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根据《证据规定》,通常情况下,法官只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这就排除了当事人日后提出其他证据来影响判决的可能。其次,除了《证据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并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这就使法院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对已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上,而不是代当事人去调查取证。再次,依据《证据规定》,法官只对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判断,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判决,所以该判决并不因为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外提出其他证据而成为错案。这就保证法官在证据审核认定的过程中不会犹豫不决,有助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但是《证据规定》并没有对缺席审理中证据的审核认定进一步作出详细的规定。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是公告传唤,而且公告期满后仍然未应诉,对其提交的证据审查没有经过质证,只能由人民法院来审核认定,所以,就不能只对证据进行形式上审查。《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依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也应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如,该份证据既有被告签名和私章,又有修车厂公章,就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修车厂的性质和业主,是否能和条据印证等。另外,《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从该条规定来看,亦应当对证据做实质性审核认定。从前面法院调查了解到被告侯某某举家外出一年多,侯某某以自己名义办理开办修车厂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既有被告签名和私章,又有修车厂公章的原始借条,从而形成证据锁链,最终法院判决侯某某归还杨某某借款。

  总之,对于缺席审理,尤其是公告传唤被告又未到庭的案件的证据审查上,一定要慎之又慎,要严格遵循《证据规定》的规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绝对不能草率。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