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午,泾阳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局局长张剑斌、副局长赵卫斌的带领下,邀请泾阳县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员,一同驱车深入泾阳县桥底镇团庄村梁郑组,使一起历时七余年的案件得以妥善执结,村民送别干警时激动地说:“多亏了人民法院,治好了我多年的心病!不愧是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人民法官!”
原告赵玉芹与被告梁青山两家东西为邻,1994年,被告侵占原告部分桩基建房,经村、镇多方协调处理未果。2005年4月,泾阳县人民政府做出泾土权发(2005)0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后,双方桩基界限得到确定,但建在原告桩基上的房屋仍未被拆除。于是,2006年,赵玉芹一纸诉状将梁青山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建在原告桩基上的房屋。泾阳法院于2006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赵玉芹诉梁青山侵权纠纷一案,认为原、被告的土地权属争议,业经泾阳县人民政府处理,被告既未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拆除越界建筑,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依法判决被告梁青山拆除两家现存土墙为中心延长为界以西的建筑物、恢复原状。
然而被告梁青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泾阳法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后,多次深入被执行人家中,协调约谈。借泾阳法院百日执行会战“秋风行动”之势,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分管副院长左锋、执行局局长张剑斌、副局长赵卫斌多次研讨执行方案,屡次深入原、被告家中反复调查、调解,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最终达成共识。10月28日上午,在泾阳县司法局公证处的公证下,县法院执行干警将建在原告桩基上的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使为时七年的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双方当事人心结打开,重归于好。
泾阳法院执行局自10月15日百日执行会战“秋风行动”开展以来,截止目前已顺利执结案件18件,集中执行行动势如破竹,成效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