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长武法院:调解仓储纠纷 力促社会和谐
作者:贾和平  发布时间:2013-10-16 16:58:38 打印 字号: | |
  10月16日,长武法院调解一起因储存苹果而产生的仓储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由被告万通果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杰下余果品款3500元,双方冰释前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12月,果农刘杰将自己的富士套袋苹果3万斤储存于被告万通果业有限公司气调库内,2013年4月原告和四川客商达成买卖合同,去被告气调库装苹果时,由于被告将原告苹果私自挪移其他库,造成原告部分苹果受损,客商看到后当即表示解除合同。原告刘杰与被告方发生争吵。之后,在协商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对原告所储存的苹果按65#以上市场价格2.60元进行出售。被告出售后,未和原告算账,将苹果款给付原告的兄弟,原告认为被告部分算账规格和价格均不符合实际情况拒不接受。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发现双方对所储存苹果的质量没有异议,只是对65#苹果以上是否包含65#和对原告苹果是套袋还是光果理解存在争议。由于涉及果品交易习惯的正确理解,办案人员通过向当地果业部门调查,原来65#以上苹果包含65#苹果在内的,原告所存苹果都是富士套袋,被告理解的没有套发泡网就不是套袋苹果是错误的。为了利于调解,在调解中法官邀请了果品协会工作人员当场对交易习惯进行正确解释,被告听后当庭说:“宁可亏了自己也不亏欠果农,咋们重新算账”。通过算账被告应给付原告果品款74280元,扣除已给付的62280元和保管费用50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果品款7000元。

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由被告万通果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杰下余果品款3500元的协议,并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表示不打不成交,今后要继续进行合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