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上午,咸阳秦都区法院门口,鞭炮齐鸣。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代表60户职工,向该院执行局送来一面写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2007年6月23日,原告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产团购协议》,约定原告以136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咸阳市沣西段村帝都花园21号楼的商品房60套。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提交分户名单并交纳各项费用,被告和购房者签订分户购房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2008年9月至11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分户名单,被告虽向原告交付了60套商品房,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为此,原告起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办好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原告指定的职工个人并支付原告违约金350万元。咸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0)咸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但被告后来未履行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咸阳市中级法院指定秦都区法院执行该案。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已经将办理房证的所需契税及维修基金等款项交给了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是被执行人未将上述款项依法缴纳,致使房产证无法办理。而该公司无固定场所,无人办公,亦无确切的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境,难以进展。
近百名职工和家属情绪激动,数年来除了依法维权还不断向各级部门集体信访,造成一定影响。秦都法院执行局面对困难,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一方面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积极参加咸阳市信访局、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召开的座谈会、协调会,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执行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该案最终在多部门联动努力下,成功为申请人单位所属的60名职工全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历时数年群众多次上访的案件也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