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彼此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间的私权冲突为前提,以当事人一方的民事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司法调解实际上是在公权力的主导下,纠纷当事人对私权利的处分和让与的民事司法行为。
从我国多年来的司法调解实践,我们已充分认识到,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甚至可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司法裁判就个案而言,解决的是分清是非,划分当事人间的彼此责任,缺点是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不能很好地根除矛盾,化解纠纷。而司法调解是通过做深、做透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彻底消除矛盾,解除心结,理顺社会关系。司法调解有利于体现当事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有利于创造和谐的解决问题气氛。司法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制度,使诉讼更加人性化,诉讼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调解结果。诚然,当事人对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求十分清楚,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最接近他们追求的实体公正。调解结案也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有利于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度。法官保持中立的立场,通过依法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并且,调解内容不受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有利于促成当事人一并解决相关纠纷事项,彻底化解矛盾。双方调解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调解一起案件,可能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它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通常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既稳定了社会秩序,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由于种种原因,在我们的司法调解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首先,存在着调解形式上的走过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并将调解作为审理离婚等案件的必经程序,可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调解工作更便于结案时,法官才会尽可能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否则,调解工作往往只是走过场。其次,调解目的不明确。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减免繁琐的司法程序,对于如何将纠纷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减小到最小化,如何让当事人在心理上寻求到平衡点,往往不能从人的感情因素出发,让人们能够真正做到互谅互让,和谐相处。再次,调解的方法单一。法官通常注重的是自身的法律素养,忽略了自身全方位的发展,使得调解方法单一,不能很好地促进调解。要做好调解工作,需要法官掌握多方面的技能技巧,懂得分析当事人的心里,适时抓住有利时机,巧妙运用语言技巧,借助社会各方力量来化解矛盾。
面对当前“刑事案件高发、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这一态势,要想把“三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多年的基层法庭审判工作实践,我认为,要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定正确的指导思想,要始终把司法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做好审判调解工作,就要树正念,有正思维,有正精进。那种貌似而神离,很难得到当事人的理解,更难实现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为民。
二、要加强自身学习。实践证明,在司法调解中,仅仅依靠我们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传统的办案经验,很难驾驭每一件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所以,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博览群书,加强自身的国学修养,不断拓宽自身的知识面。要把学习当成一种乐趣,发扬学乐精神。要把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机关落到实处。要发自内心地学,要有学乐,做到如琢如磨。要大家一起学,要群乐,做到如切如磋。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方能做到厚积薄发,把学来的广博知识应用于审判调解工作,从而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
三、要用心做事。案件受理后,要认真分析案情,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讼原因、目的、期盼。要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学会“治气”之道,避其锐气,击其惰气。要以最佳的时机,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耐心听诉,以理服人。要耐心解读法律,晓之以理,让当事人知情、晓理、明法,真正心服口服。
四、要做到与时俱进。在审判工作中,案件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案件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为此,我们在审理案子的同时,要仔细观察,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和案件的发展动向,适时趁热打铁。
五、要学会和当事人沟通。要做好调解工作,就要和当事人搞好有效沟通。当事人从发生纠纷到对薄公堂,个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何做好调解工作,并非是无原则地和稀泥。作为法官,一定要选好自己的定位,切忌先入为主;切忌高高在上,盛气凌人,或者虚情假意,拒人于千里之外。作为法官,一方面要认真听诉,了解案情,体现出人文关怀;一方面要认真分析案情,找准纠纷发生的原因,明察秋毫。在调解中,与当事人要有认同心,既要认同当事人的正确观点,更要辨明是非,指出当事人的错误观点和做法。只有思当事人之所思,想当事人之所想,才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有效促进调解。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