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向军、张智斌、樊育等十五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十五名被告人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九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及缓刑。并对部分被告人宣布了禁止令。
被告人向军、张智斌,樊育、孙红刚、杨铁牛、王荣苍、李家豪、张成长、薛龙岗、朱宝、魏栋、张佳相互勾结,在泾阳县、淳化县、富平县、杨凌区、蓝田县流窜作案,盗窃通信及照明电缆、奶山羊、摩托车、电动车等物,共实施盗窃113起,其中被告人向军参与作案89起,价值378369元,被告人张智斌参与作案80起,价值317209元,被告人樊育参与作案43起,价值120338元,被告人孙红刚参与作案2起,价值76800元,被告人杨铁牛参与作案2起,价值71700元,被告人王荣苍参与作案1起,价值41300元,被告人李家豪参与作案1起,价值30400元,被告人张成长参与作案16起,价值 24720元,被告人薛龙岗参与作案11起,价值19614元,被告人朱宝参与作案12起,价值16800元,被告人魏栋参与作案4起,价值7920元,被告人张佳参与作案4起,价值5640元。被告人刘鹏、杨院生、耿金学三人在明知所收购的山羊、线缆为赃物而予以收购。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军、张智斌、樊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向军、张智斌、樊育、孙红刚、杨铁牛、王荣苍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家豪、张成长、薛龙岗、朱宝、魏栋、张佳盗窃数额数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鹏、杨院生、耿金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樊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红刚、杨铁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均亦有前科,其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成长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罪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上列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栋、张佳、杨院生、耿金学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故做出如上判决。
该起犯罪由于涉案人数众多、并且流窜作案,次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及其严重的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与社会治安。通过对这十五名被告人的严厉打击,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