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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 :为采光权诉诸法院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王颖 张姣姣  发布时间:2013-10-09 09:56:35 打印 字号: | |
  9月29日,乾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七户居民因采光权纠纷起诉乾某实业有限公诉的案件。

    2013年8月23日,家住乾县泰山庙街东段南侧的赵大鹏等七户居民分别到乾县法院起诉乾某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该公司向七原告赔偿采光权等损失各5万元。七原告称该公司在2013年年初在七原告房屋南边十米开外开始建造与原告相邻的商品房时,将原本规划建设为独立庭院的商品房改建成为18层的两座商品楼,且两座楼与七原告的房屋之间距离太近,施工过程尘土飞扬,污染环境,造成原告不能随意开窗,影响原告的生活。高楼若是建起将会对七原告的采光、通风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增加原告电费、暖气费等的开支。七原告多次找被告施工单位人员进行交涉,对方多次敷衍搪塞,拒不解决问题。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楼距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审查了被告提供的所有有关楼房建造的材料,发现被告关于工程的各类证件都齐全,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将联排别墅改建为高层(32号和33号楼),是按照城建部门规定在县城内限制再建六层以下楼房建设高层,提高容积率,多增加房源和住户等的政策规定要求设计的。且被告在建高层楼时进行了日照分析,符合国家采光权要求,止于冬季少部分日子倒影遮挡原告院子的日照是冬季非常正常的现象,对原告临街的产权住房采光根本不产生影响。根据原被告提供的所有资料,法官告诉双方,对于光照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侵犯七位原告的采光权,靠法官的目测是不准确的,要根据鉴定结果才能准确判断,但该楼还没有建成,且鉴定还需办理申请手续,目前可以确定的是被告建筑施工过程的尘土、噪音等确实影响了七位原告的生活。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官的建议决定先行调解协商,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对双方做思想疏导、明法析理,最终七位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乾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即给付原告赵大鹏等七位原告各20000元作为赔偿各原告采光权受影响的损失,七位原告再不干涉被告高层(32号和33号楼)的建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