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长武县人民法院对武峰(化名)犯抢夺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武峰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20时许,王莎在回家途中,被告人武峰尾随王莎,并对王莎随身携带的一只女士手提包进行抢夺,夺走了王莎手提包。王莎被抢手提包内有手机一部、银项链一对、银行卡、人民币等物品。被抢手机价值700元,被抢银项链价值340元,包内被抢人民币110元,被抢物品总价值11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同时查明,庭前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王莎已对被告人武峰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武峰教育为主,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峰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武峰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王莎对被告人的行为已表示谅解,同时被告人武峰主动缴纳罚金,故对被告人武峰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武峰作案时不到十九周岁,本应是上学的年龄,却因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害人建议法院本着教育为主的理念从轻处罚武峰,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广大青年朋友以及家长朋友们应从此案中吸取教训:青年人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要上学就好好学习,不上学的就应找份事做。切不可游手好闲混日子,时间一长会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