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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法院:醉驾被查 判缓刑期禁在公共场所饮酒
作者:张育合  发布时间:2013-09-25 17:01:36 打印 字号: | |
  自称醉酒还能照常开车,不料被交警查获。9月23日,咸阳市渭城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小刚(化名)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3000元。并判决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张小刚在公共场所饮酒。

  被告人张小刚系一名普通客车司机。爱喝酒,他自认为驾驶技术好,酒后还能继续开车。2013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张小刚醉酒后驾驶陕DHH90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咸阳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渭城中学门前路段时,被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执勤民警查扣。民警于当天23时20分对张利刚进行血样了提取,后经检测,张利刚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刚酒醉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小刚归案后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小刚在审理过程中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渭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