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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及时妥善处理土地纠纷 确保不误农民耕种时机
作者:郭坤  发布时间:2013-09-22 10:48:21 打印 字号: | |
  对农民来说,耕地就是他们的命根子,秋种夏收刻不容缓,摊上官司那就是天大的事情,在永寿法院法官的努力下,他们顺利摆平了这天大的事情。

  常宁镇北顺什村村民赵伟1997年承包了村上54亩耕地,合同约定2012年7月到期。2008年,现任村干部上任后,认为以前的土地承包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暗箱操作之嫌,承包费也比较低,加之部分群众也有意见,2010年7月份,村委会将赵伟的承包地划分给了其他3位村民耕种。赵伟随后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遂以侵权为由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村委会赔偿赵伟机耕费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案件没有顺利执行。2012年8月,赵伟再次抢种承包地。2013年8月,又到秋种季节,村委会将赵伟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

  村委会与赵伟的反复诉讼,引起了村民的极大关注,因为该案所涉及的土地在8月中旬就要耕种,在距离播种十天左右的时间内,该案按照正常程序是无法结案的,无论官司谁输谁赢,错过播种时机造成损失,原被告均不会答应,最终当事人的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并且一定会认为法院没有起到应有的定纷止争的作用。考虑到案件的影响力,加之耕种在即,双方当事人情绪都较为激动,村民也拭目以待这种情况,合议庭一致认为该案必须尽快给当时人作思想工作,力争调解结案。

  案件调解当日,办案人员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并且邀请村民进行旁听,调解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强行对不再属于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耕种,影响了承包地的合理收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称自己之所以强行耕种,是因为原告拖欠上一个判决的案件款,只能耕种被告土地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在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之后,承办法官将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政策向村民进行了详细讲解,明确指出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让村委会明白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过错。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调解过程中,双方的情绪得到缓解,对案件的认识也逐渐明晰,被告同意放弃另一起案件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原告支付被告机耕费990元,并同意给被告在黄家硷地划15亩地耕种一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认为法院的调解公平公正。永寿法官运用自己的司法智慧加上不懈努力,在不影响耕种的情况下,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