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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作为
作者:巨征兵  发布时间:2013-09-17 15:05:36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社会管理创新,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改革,目的在于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也被列入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依法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时代赋予法院的重要社会责任,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如何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确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责任和作为,是当前人民法院应该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

  一、坚持能动司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是法官应当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 ,并且要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保护人的尊严。“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么做”。对司法的能动性认识必须放在中国的司法现状和法治语境中去理解。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司法被动性的制度安排不甚了解,往往导致一些群众在诉讼中不能正确地表述自己的真实意图,无法正确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法官依职权积极地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加强对当事人在立案、诉讼、和执行期间的法律指导,如果只满足于坐堂问案,机械办案,这样只会让人民群众离我们越来越远。因此,必须坚持能动司法,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人民群众的诉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大力开展“阳光司法”和审判“五进”活动,让群众有更多的机会感受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断探索多元化的矛盾排查和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加强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将诉讼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

  二、将审判工作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

  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事实加以判断,对法律加以适用,从而定纷止争,人民法院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本身就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就是参与社会管理、理顺社会关系的过程。人民法院在履行纠纷裁判功能的过程中,要积极、正确地行使社会管理的干预功能,从而促进社会管理方式的进一步完善。法院干预社会管理的方式,既可表现为通过宣布无效或者撤销等消极方式予以否定,也可表现为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公布参考案例等积极方式予以肯定。同时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引导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要针对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发现的不规范行政行为和社会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其改进,提升其社会管理水平,推进社会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提高政府依法、合理管理社会的能力。要进一步抓好司法公开、量刑规范化、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联动机制等改革措施的落实,以制度的落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以自身管理为突破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把坚持提高法院队伍素质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程,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科学化管理水平,不断推进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创新和完善公正、廉洁、高效、便民的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制定和完善审判管理职责和流程,规范司法活动;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接受社会各个阶层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违法违纪预警和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以良好的内部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四、以司法为民为落脚点,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力求做到感情上爱民,实体上护民,程序上便民,形象上亲民,把群众满意作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重点,坚持群众路线总揽工作全局,把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积极落实相关司法便民措施,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大胆探索和实践司法为民的新举措,进一步完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和群众权益保障机制,依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最大限地彰显司法人民性,切实维护人民群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大胆探索和实践执行工作新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要通过内部强化管理,外部增强联动,坚持能动执行、规范执行、和谐执行,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一是优化执行资源配置。在法院设立执行局,执行局下设执行庭,庭内又可分设执行小组,每个阶段由不同的执行小组和法官分段负责,不同阶段之间相互衔接,不同执行人员分工协作、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实现执行工作人员上优化、程序上细化、措施上穷尽化,改变过去“一人包案到底”的执行模式,充分整合资源,促进执行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二是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执行联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上将执行案件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并与金融、工商、房地产、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动,对被执行人的资产、消费、信誉等方面进行威慑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三是完善救助机制,积极推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建章立制,确定救助案件的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以制度的形式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对象、发放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规范救助行为,防止执行救助工作走样、变味。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由财政拨出专款,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众救助基金,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属于特困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资金救助。

  六、积极开展司法调研和司法宣传,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开展司法调研活动,人民法院就能够详细、准确地把握大量的审判工作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和认识矛盾的本质,能够更透彻地分析和抓住矛盾的焦点,从而有效地找到矛盾化解的方法,有助于法院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针对我国当前社会法制化程度还有待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相对薄弱的具体情况,法院除了行使本身的审判职能外,还必须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强对社会公众警示和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而有力地推动社会法制化管理。

  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密切相关,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明显,人民法院应当把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摆在法院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用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来引导和规制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自觉的把审判活动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好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主要参考资料:

  克里斯托夫.沃尔夫  《司法能动主义 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 (黄金荣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