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此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时应向当事人下发裁定书。
2013年9月10日乾县法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由于涉及取证等问题,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乾县法院便依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举证期限,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民诉法修订以前,简易转普通程序只需通过庭长批准,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即可。现行民诉法明确规定了需以裁定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程序转换,增加了司法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督促法官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从源头上杜绝让转换程序成为增加当事人诉累、拖延审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