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宏刚的办公室里,挂着一面当事人赠送的锦旗,上面写了这样两行字:“怀爱民之心,办为民之事”。从事审判工作17年以来,刘宏刚一直把这两句话作为自己的座右铭,践行着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
2003年,刘宏刚被分配到咸阳市三原县法院嵯峨法庭工作,那时的三原县嵯峨法庭刚刚成立,办公条件艰苦,房舍破烂不堪。对此,刘宏刚并没有埋怨,他深知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接地气”的法官,就必须扎根到农村去,就必须走到群众中。怀着这样的认识,刘宏刚吃住在法庭,工作在乡野,也跑遍了嵯峨法庭辖区的沟沟坎坎。在法庭锻炼了五年后,刘宏刚被遴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2009年,咸阳中院组建了少年法庭,刘宏刚就被分配到这个法庭工作。
刘宏刚记得他办理的第一个案子是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被告是一名高三学生,因为怀疑同桌偷了自己的游戏装备,便唆使其他同学抢了同桌的手机。当刘宏刚和同事们在看守所里见到这名同学,他双眼灰暗无光,流露出一种绝望的表情,手指紧紧抓着黄色囚服的一角……一见到刘宏刚,他便流下了泪水,他说:“法官叔叔,快到高考的时间了,我也想参加高考……”听完他的话,刘宏刚陷入深深的思索中。他与同事们走访了被告人的学校,了解到这名同学日常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也非常优秀,家长、同学和老师都为抢劫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他身上而感到十分震惊。老师和学校都希望能给孩子一个高考的机会,就连被抢学生家长也多次表示,“希望能给被告人一次机会,毕竟他只是个孩子,教育一下就行了,不要把孩子毁了”。之后,合议庭邀请了咸阳市教育局、关工委、团市委、学校及家长,就该案如何对被告人处刑召开了联席会议,又联合检察院走访调查了该学生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大家一致认为应当给这个少年一次机会。这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于是,刘宏刚便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这名学生免于刑事处罚,使其得以顺利参加高考。结案后,这名学生家长和被抢学生的家长一起鸣放鞭炮表示感谢,还给法院送来了“关爱少年、呵护未来”的锦旗。高考成绩出来后,这个同学给刘宏刚打来了电话,他激动地说:“刘叔叔,我考上一本了,谢谢您。”
听到这个消息,刘宏刚感到无比欣慰,是啊,有什么比挽救一个人更重要呢。刘宏刚对自己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一一进行回访,走访率达87%,入户回访率达54%,对于所回访的当事人的生活现状、家庭情况及社交等情况进行登记,先后为21名未成年人安排了工作或返校,刘宏刚所审理的未成年人无一重新犯罪。
在日常工作中,刘宏刚不但关心当事人的情况,还注意关照与案件有关的案外人的情况。刘宏刚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被害人死亡后,留下其母一人,这位老人既没有收入,也没有配偶,生活变得异常困难,但是被告人又无力承担附带民事赔偿。面对这种情况,刘宏刚心里十分着急,便多次联系当地政府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生活问题解决后,被害人母亲感动地说:“我虽然失去了儿子,但却没有失去生活保障,有了您给我办的低保,我生活的很好……”办案子就是这样,办结一个案子简单,但是帮助一个与案子有关的人才是真的有意义。
三年来,刘宏刚先后20余次到基层的乡镇和农村,与当地政府和群众就如何开展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进行座谈。2012年,刘宏刚将自己所办典型案例与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的学生以及陕西科技大学的学生联合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法制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由大学生扮演案件中的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模拟开庭,先后在全市近十所中小学校开庭。还成立了“红领巾法学院”,让中小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模拟开庭,通过开庭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法律,也通过小法官们的开庭,把法的魅力传递给其他同学。
回顾17年的工作经历,刘宏刚说,法律的目的是拯救人,而不是毁灭人,对于未成年人,更是如此。未成年人就像是一块木头,可以成为有用的家具器皿,也可以成为有害的凶器利刃。少年审判的意义不是毁灭凶器,而是把有害的凶器变为有益的器皿。刘宏刚认为,要想成为一名好法官,就必须怀爱民之心,办为民之事,持法律之刚强,护人间之大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