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泾阳法院行政庭收到王桥村110名村民联名起诉泾阳县民政局,要求撤销信联办交办函复函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在该村换届选举活动中,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发布“采用户代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公告。村民向县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该公告。民政局针对信联办的交办函作出复函,认为该公告内容是正确的。王桥村110名村民认为该复函妨害了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民政局的复函。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认为民政局的复函是针对泾阳县信联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另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作出答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