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旬邑县法院依法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就张军(化名)用镢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发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决定对张军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旬邑法院依据新刑诉法首次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2年12月10日下午5时许,被申请人张军持一把镢头出门逛至被害人刘叶(化名)的果园地头,张军拿起镢头用带头一边向刘叶身上乱打乱砸数下,致刘叶身体多处受伤躺在地上不能动弹。经司法鉴定:刘叶系生前全身多处遭受钝器性打击造成多发性骨折,引起的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司法鉴定:张军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提出申请要求对张军强制医疗。旬邑法院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了张军,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张军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应予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最终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张军强制医疗,故做出该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