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立案时还在担心自己是外地人,办案子会比较麻烦,没想到跑了三趟案子就办好了,还拿到了案件款,真是谢谢法官了!”2013年9月2日长武法院亭口法庭顺利审理并执结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拿到案件款的当事人十分感激法官并送来了锦旗。
2013年1月7日19时10分许,罗荣驾驶甘M—29182号“广本思迪”轿车沿福银高速公路西安至长武方向行驶至1828KM+675.7m处时,与正前方因车辆故障而停放在一车道的陈路所驾驶的陕D—82632/陕D—A23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甘M—29182号“广本思迪”轿车乘车人肖慧死亡,罗荣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银高交大队作出咸公交福认字(2013)第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荣与陈路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肖慧无责任。尚兴为陕D—82632/陕D—A23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车主,陈路为其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财险咸阳市电子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经双方协商无果,罗荣和肖慧的家人将陈路、尚兴及财险咸阳市电子区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罗荣和肖慧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费用6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考虑到案件的原告均系外地人且案件的标的额较大,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官联系了原告的律师,由其将案件的证据拍成照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法官。法官在送达诉状副本时,法官同时向被告出示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不存在争议,仅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庭审中,法官重点明确,很快查清了案情,并及时向双方送达了判决书,判决财险咸阳市电子区支公司赔偿罗荣80327.74元,赔偿肖慧的家人276506.33院。为了真正做到案件事了,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考虑到原告是外地人,申请执行不方便,法官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协调赔偿事宜。在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当天,其便拿到了案件款。该案的审理执行达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于是便有了照片中的一幕。(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