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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非法拘禁他人获刑罚 高利放款害人又害己
作者:张姣姣 刘峥  发布时间:2013-08-23 16:00:58 打印 字号: | |
  8月22日,乾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高利放款人为催借款人还款,纠结他人非法拘禁借款人的案件,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2013年1月14日,杨亚峰欲在王博伟处以一万元每天贰百元的利息借款八万元,并以杨亚峰租来的一辆轿车做担保,王博伟表示同意后,当天下午杨亚峰和刘鹏军、何宇龙将车开到王博伟处做了抵押,王博伟从王军伟处以十天一万五千元的利息借款八万元,预先扣除五天的利息后将七万一千元钱交给了杨亚峰。还款期到后杨亚峰、刘鹏军、何宇龙三人均无法联系,担保车辆被租赁公司收回。2月26日18时许,王博伟以讨要欠款为名,伙同杨刚等人(均在逃,另案处理)将刘鹏军和何宇龙带至王军伟的门市,期间王军伟、王博伟、张云鹏伙同牛战场、王飞飞(均在逃,另案处理)采取拳打脚踢等殴打手段,非法限制刘鹏军、何宇龙人身自由要求归还借款,27日17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刘鹏军、何宇龙解救。后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博伟、王军伟、张云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予以判处。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博伟、王军伟、张云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军伟在2012年8月犯盗窃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撤销武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军伟犯盗窃罪宣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军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博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张云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后三被告人方才醒悟:想不劳而获,通过高息放款坐收利钱的错误思想是导致他们走上歧路的根源,而不懂法律,用江湖习气处理事情的举动最终害人害己,是法院的公正裁判给他们上了一堂法律课和人生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