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已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个旨在保护“活雷锋”的专门立法,该法明确规定“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该部法规的出台目的在于“为好人撑腰”,使人们能够坦然和无任何后顾之忧的去做好事,同时给诬陷好人者设置适当障碍,使其无法实现不当目的。
各种法律法规作为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出发点和皈依应当是止恶从善。所以,成熟的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促使人人从善,充分发挥其正能量;反之,不成熟的制度会逼迫的好人远离善事,对待社会上的任何不正之风及危情时袖手旁观。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热心帮助路人,后又被诬告败诉赔钱”的反常现象一再发生。如南京青年彭宇案,造成“好人流汗又流泪”;还有一起事发2006年11月20日早上,一年轻人骑摩托车外出,看到一骑自行车老妇人在他前方摔倒,立即下车扶起摔倒老妇人,当他准备离开时,阿婆却指着他说“你撞倒我,还想走?”,年轻人与阿婆论理,事后,现场清洁工和附近面包店的员工对媒体说,当时只听到自行车倒地的声音,根本没见到年轻人撞倒老妇。于是,年轻人拨打“110”报警,交警过来时,老妇人的亲属对年轻人说“周围的人都不扶,就你来扶?不是你撞的你会扶她?好心人早死光啦?!”为调查真相,交警暂扣了年轻人的摩托车。事发后几天,年轻人天天在附近找证人,证实自己清白,那种感觉年轻人永生难忘。事后年轻人无奈的说 “除非有人证物证,否则我不会再去扶跌倒的老人!……”2011年9月,武汉市88岁的李大爷在离家不远的市场口摔倒,围观者无一人敢上前扶他,很快,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以及震惊全国的“小悦悦事件”。
上述事件无不说明现在的“好人”当不起,“好人”不敢当。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通过新闻媒体不断发酵并扩大,引起了全社会关于“如何做好事”、“做好事的代价”的讨论。
以上这种看似平常却又不正常事件的频频发生,我认为主要是人们内心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是好人在被诬陷的所有事件中,诬陷的方式虽各有不同,事后被证明诬陷好人后的结果却几乎一致,都是向被诬陷的好人道个歉,此事也就不了了之。其次,诬陷几乎没有成本及任何风险,但诬陷成功就会从好人处获得可观的赔偿,同时却让好人背负本不该有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诬陷自然就会成为某些缺德者的选择。被诬陷的成本则可能很高,一旦没有监控,没有人证、物证,要想自证清白,也就难乎其难,甚至于根本不可能。
上述现象就自然带来以下结果,做好事的成本太大,做好人的代价太可怕。在我看来,违心诬陷好人要比偷、抢行为危害更大,因偷只会使人“伤财”,抢夺财物使人“伤身”,而诬陷会使所有有良知的好人“伤心”。这样就不难理解,生活中常会有父母如此告诫子女“看到路上有人摔倒,千万别去扶”。我认为在该部“好人法”中除了保障好人的权益外,还应再加大惩治诬陷者的力度,因为对诬陷者行为的放纵就是对好人内心的“二次伤害”;如一旦发现诬陷好人事件,可将诬陷者录入失信黑名单,将其个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对失信人予以一定期限内的信用惩戒;并给予其参考诬陷他人成立后应赔付金额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对于好人行善也可建立信用档案,依据善举程度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以此来表明,政府和社会倡导人们“做好事、行善举”的积极态度。
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深圳颁布"好人法"从引领社会良好风尚将发挥积极作用。诚然,法律不能对道德提出过分奢求,但法律从来不排除道德,甚至其重要来源之一即是道德,而其重要目标也包括促进道德完善。"好人法"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助人为乐的道德高尚者,强有力的促进社会共同利益和人们互助行为,值得全面推广。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深圳从小范围有了积极的举措,发出了信号。期待国家尽快订立一部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好人法”法规;让好人行善无顾虑,让好人的善举得到全社会赞誉,在中国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