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相邻而居,却因为土地互易产生纠纷,继而诉至法院,在永寿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邻里和好如初。
2011年,永寿县仪井镇曹德村村民杨晓练得知村里要统一规划庄基地,而庄基地所在地恰好在同村村民杨柱柱门前场面地(用于晾晒粮食等农产品)所在位置。杨晓练遂与杨柱柱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杨晓练以其承包地兑换杨柱柱场面地作为宅基地使用,约定杨晓练每0.2亩耕地兑换杨柱柱0.1亩场面地。协议商定后,杨晓练便按农村自建房的工艺开始着手准备,拉土200余农用三轮车,搅拌两车白灰垫地基。在此期间,村上宅基地规划位置有变,杨柱柱遂拒绝履行协议,阻止杨晓练修建房屋并要求恢复自家场面地原状。
杨晓练因为已经着手为修建房屋做准备,导致杨柱柱场面地堆起一个大土堆,房子没有按照预期修建,场面地也不能正常使用,为此,双方多次发生吵闹,杨柱柱要求杨晓练移除土堆,后者坚持要求前者赔偿损失2000元,后经过村委会多次调处未果。杨柱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晓练移除土堆,赔偿因未耕种场面地造成的损失6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承包地互换协议,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协议应为有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原告的原因致使协议未能完全履行,且现已失去履行的实际意义,故协议应解除。
之后,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就协议内容多次反悔,在法官不厌其烦地努力下,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场面地土堆由原告自行移除,因未耕种场面地损失自行承担,付给被告1000元用于补偿被告垫宅基地的损失。一起互易土地的纠纷得到妥善调解,于当事人、于村委会都是最好的结果,案结事了,这是法官们追求的最终目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