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长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
2013年4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刘鑫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沿亭巨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肇事点,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己车前部将自西向东通过公路的原告王选民撞伤,造成王选民当场受伤。事故发生后,长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鑫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选民无责任。王选民在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王选民将刘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等费用共计26973.08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交流,对其释法明理,告诉他们,交通事故只是一场意外,这样的结果大家都不愿意看到,双方应该换位思考,对对方多一份包容,少一点埋怨,希望双方放弃前嫌,彻底化解矛盾。最终,在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刘鑫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纷争圆满解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