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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司法作风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09 10:08:05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司法作风建设,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决定》、《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条例》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围绕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管理开展,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坚持纠建并举,注重实效,着力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法院法官干警。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两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和政治部(政工科)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专门的督查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院督查组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下级督查组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全市法院督查组交叉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对省、市以及上级法院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制定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对院党组决策、决定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纪律作风情况,本院所属部门及所属人员的到岗情况,签到及考勤管理情况,法官干警的着装及警风警容警纪情况。

  (四)审判作风情况,庭审活动以及庭审程序的规范化情况,窗口岗位和人民法庭的履职情况。

  (五)工作作风情况,接待新闻媒体,律师和人民群众的态度主动接受监督情况;精简会议、文件、简报情况;坚持厉行节约情况等。

  (六)车辆管理情况,公务(警务)车辆的配置、使用情况和节假日的封存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监督检查方法

  督查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每月不少于四次,督查组在执行督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通过日常检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进行督查。除日常检查外,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新闻媒体监督、聘请廉政监督员、建立作风建设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及快速应对机制等多种形式,接受各方面监督,及时受理和办理作风方面的信访举报,进行专门管理和处理,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纠正、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形式,督促及时整改。在督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重新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向主管院长(领导)通报情况。

  第八条 对于违反作风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罚款等,构成违纪的,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市、上级法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相关规定和措施的。

  (二)违反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未按期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

  (三)违反考勤管理制度,上班迟到早退,不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上班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遵守各种会场纪律,以及未按规定着装等。

  (四)违反庭审纪律,庭审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对当事人态度蛮横生硬,随意变更开庭时间、不按时开庭等。

  (五)违反“五个严禁”“六个不准”相关规定。在接待新闻媒体、律师、人民群众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作风不良、形象不好等。

  (六)违反厉行节约规定,在办公区域不讲环境卫生,浪费水电,会议、文件繁多,超标准接待等。

  (七)违反公务(警务)车辆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管理、使用、停放公务(警务)车辆,在节假日未按要求对公务(警务)车辆进行封存,不重视驾驶员队伍安全责任教育和管理等。

  第九条 建立通报制度和年度考核对接机制,督查小组每月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通报,年终将汇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评;对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做出处理的,处理情况记入法官干警个人廉政业绩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从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