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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进村普法细分析 成功调解解民忧
作者:李亚维  发布时间:2013-07-24 09:32:30 打印 字号: | |
原告签署调解协议
  “多亏法院,否则我这后半辈子就无法生活了”,原告王保国激动地说。7月24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1974年8月,原告给原红星二队打吃水井时绳子突然断开,原告摔入井中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不幸下肢瘫痪。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因当时队上困难,经协商由原红星二队给原告2.8亩耕地,不纳粮、不缴税,以作为后续治疗费、依赖护理费。1978年改革开放原红星二队分为两个小组即现两被告王家三组、四组,原告继续耕种该土地。现国家需征用该土地,被告要收回原补偿原告的2.8亩耕地。原告找被告协商,无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立即找两被告村组组长进行谈话,组长反应,村民的工作不好做,大家都知道老王的事情,但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致使事情一拖再拖。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请组长协助组织村民代表会,在会上就该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分析,听了法官的讲解,村民代表当即表示同意赔偿,具体数额由组长与原告协商。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咸阳市王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保国人民币179500元。

  二、被告咸阳市王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保国人民币179500元。

  三、双方其它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7933元,减半收取3966.5元,由被告咸阳市王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被告咸阳市王家村第四村民小组各半承担。

    7月24日,法官向原告送达调解书时,原告激动的告诉法官,村组已经支付了百分之六十的款项,余款近日将支付。(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