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采伐证,就算是采伐自己购买的林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月19日,永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滥伐林木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亮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滥伐的所有树木予以没收。
被告人刘亮长期从事木片加工业务,急需木材原料。2012年11月3日,刘亮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陈光承包所有的位于永寿县永平镇关山林场一处窄渠里所有树木。后刘西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情况下,雇人于2012年11月5日至11日在该处采伐核桃树、杨树、刺槐树共计43棵。后经永寿县林业站技术人员鉴定,被伐43棵树木蓄积为24.6376立方米。
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亮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侵害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个人犯罪事实,判前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