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前进,一个现年41岁的男人,一个受刑十八年之久的男人,一个因为盗窃四进四出牢狱的男人,于7月18日又因盗窃罪被乾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王前进,1992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6月又因犯盗窃罪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8月再次因盗窃被杨凌农业高新示范区劳动教养管委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还是因犯盗窃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正如他的名字一样,出狱后的王前进并没有在歧路上回头,仍就操起了“旧业”。
2013年4月24日凌晨,王前进携带断线钳、刀子、改锥等工具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后窜至乾县城关镇东环北路胡某家中,趁胡某家人熟睡之际,先后在一楼、二楼房间内的衣服口袋中共盗取现金3107元,在欲逃离时被胡某发现并追出,王前进被胡某当街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前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前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