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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法官深入现场调解 二年纠纷顺利化解
作者:闫亚君  发布时间:2013-07-19 15:25:0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7月12日,咸阳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建筑物、构筑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纠纷,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陈某与许某系夫妻,其宅院与西藏民族学院的窑洞相邻。2011年9月天下连阴雨,西藏民族学院靠近陈某家的窑洞塌陷,导致陈某家房屋墙体、屋顶、地面出现多处裂缝。2011年9月19日,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司法综合安检办公室下发了《安全整改通知书》,通知陈某家存在危房,限当日搬离全部人员。事发后,陈某与西藏民族学院协商未果,矛盾不断激化。咸阳市渭城区政府为此召开专项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后渭阳街道办及村委会多次从中协调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2012年1月,陈某、许某向渭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西藏民族学院恢复房屋或赔偿相应的损失。2012年12月20日,渭城区法院判决西藏民族学院赔偿陈某、许某房屋损失21.9万元。西藏民族学院不服提起上诉。

  咸阳中院民一庭受理该案,2013年6月21日,经过认真阅卷和庭审后,民一庭庭长吴云青、审判长李春丽、办案法官闫亚君前往陈某家进行现场勘查,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当场组织双方协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清利害关系。2013年7月12日,陈某、许某与西藏民族学院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西藏民族学院一次性赔偿陈某、许某房屋损失12万元。次日西藏民族学院将款项打入陈某的个人账户。该案的得以成功化解。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