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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聋哑人永寿盗窃 法官依法酌情从轻量刑
作者:王莉   发布时间:2013-07-17 11:43:48 打印 字号: | |
  聋哑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通常都会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情和照顾,但是如果触犯刑法,聋哑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月15日上午,永寿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聋哑人入室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华、孙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4000元。

  2012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华、孙宇与王兴(另案处理)三人从西安乘坐班车到永寿县城,伺机盗窃。当日约11时许,三人窜至永寿县土地局门前南边烟酒商店门前,发现该店门锁无人,便用细钢丝撬开门锁,王兴在门外望风,张华与孙宇进入商店内,张华发现桌子抽屉里一提包内有现金后,将现金与提包装入个人身上。孙宇在室内床头处另一提包内盗走1500元左右现金。三人正准备离开时,被烟酒商店主人当场抓住,张华、孙宇挣脱逃跑,被害人立即报案。永寿县公安局干警在永寿县火车站大街中段旁的麦田地里将被告人张华、孙宇抓获,并从孙宇处查扣650元赃款,王兴携带大部分赃款逃跑。

  之后,永寿县法院查明,当日中午10时左右,被告人张华、孙宇与王兴三人采用撬锁手段进入永寿县北广场经“玲珑世界”商店盗窃现金未遂,在永寿县交通局北边“西北汉酒业专卖店” 正在撬锁时,因有人路过,被告人放弃盗窃。

  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华、孙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现金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华、孙宇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本案可不分主从犯。对于被告人另两盗窃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酌情考虑。鉴于两被告人均系聋哑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