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咸阳中院民一庭维权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军人离婚纠纷案件,既有效的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地促进了军地的和谐稳定。
雒某(男)系武警某部一名士官,2008年经人介绍与王某(女)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2012年3月王某离家居住娘家。雒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中王某经法院传票传未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王某抚养,雒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40元;王某的嫁妆归王某所有。王某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处雒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2160元,并一次性付清;给付其财产折价款7.5万元并清偿债务4万元。诉讼过程中王某几次到部队,双方情绪对立,矛盾越来越激烈。
考虑到该案涉及军人利益,双方矛盾较为激烈,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军人不良情绪,影响社会大局。市中院民一庭维权法庭法官闫亚君接到案件后,发挥女法官细心、耐心的特点,仔细地查阅案卷,倾心与双方当事人交谈,她本着公心、热心、诚心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沟通和疏导,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由女方王某抚养至2014年2月28日,从2014年3月1日起孩子由男方雒某抚养;王某放弃嫁妆及衣物,雒给付王2000元。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但化解了双方矛盾,排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加强了军地关系的和谐,维护了部队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