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唐庆因为自己一时的莽撞铸成大错,因骑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使自己左眼失明38小时,造成八级伤残,在法院的公正裁决下,获得赔偿74492元。7月12日,被告和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了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得以顺利完结。
2012年7月20日,唐庆驾驶无牌雅马哈巧格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处时,与同方向张展驾驶因故停靠路旁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追尾相撞,唐庆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永寿县交警大队出警处理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唐庆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展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唐庆先后在永寿县医院、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西京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髌骨骨折、左视神经损伤,后经陕西省西那样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位伤残八级。事故发生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唐庆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展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永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64571元,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业费等各项费用9425元,由被告张展赔偿原告496元,并对保险公司商业险项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