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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揽工程变敲诈勒索终被判刑
作者:徐微娜 唐香  发布时间:2013-07-11 16:48:34 打印 字号: | |
  7月10日,杨鑫、宋刚、陈忠三人因以承揽工程之名到建筑工地闹事,犯敲诈勒索罪,被三原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个月、三年。

  经查:2010年12月26日、2012年1月1日三原县一房产开发公司和三原县城关镇一村庄签订两份联合开发合同,2011年11月份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施工。在杨鑫的授意下,宋刚、陈忠到正在开挖土方的建设工地,以工程中的土方开挖、灰土回填等工程项目“事”没有说好为由,阻止正在施工的挖掘机施工,宋刚扬言“事没有说好,再继续施工就把挖掘机砸了”,迫使挖掘机停止施工。随后,承建的房产开发公司多次与杨鑫、宋刚、陈忠三人协商。于2011年11月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村三组村民代表承揽该工地土方开挖及回填,塑钢窗的加工、院内下水及路面施工,供应沙石及商品混凝土,并约定了价格及工程的质量标准。但该协议并未履行。后双方口头约定三被告人不干活,只根据工地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在土方开挖回填、沙子、石子、商品混凝土、塑钢窗等方面以不同的标准提成,施工方按工程进度向被告人支付提成。此协议达成后该工地施工得以顺利进行。

  2011年11月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杨鑫等人分三次从建设施工队索取人民币共计10万元。杨鑫分得5万元,宋刚、陈忠各分得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鑫退回赃款10万元。2013年4月22日陈忠家属将2.5万元赃款退还给宋刚家属。

  三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鑫、宋刚、陈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挡施工、威胁毁坏挖掘机等手段敲诈勒索小区施工方钱财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故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