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2国道上相向行驶的两车辆会车时,由于均存在违章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7月2日,永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一起较为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飞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3年3月6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王飞无证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312国道距道路中心线约50公分处由南向北行驶,郭民驾驶重型货车沿312国道距道路中心线约50公分处由北向南约以45km/h速度行驶。当两车行至永寿县国税局楼前会车时,王飞发现由东向西横过国道的一行人后,未采取减速、制动或避让等安全措施,致车前左大灯处与行人相撞,行人倒地后头部被郭民超速驾驶的重型货车左侧轮胎碾压,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王飞驾车逃逸,郭民停车报案。经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飞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民负次要责任。被告人王飞逃逸后,于2013年3月7日11时许主动到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3年3月14日主持调解,被告人王飞家属、郭民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飞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无证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现行人未进行避让,发生交通事故,与郭民驾驶的车辆共同作用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个人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