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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公司被股东申请注销 有关公司股东对债权人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作者:程军凯  发布时间:2013-06-27 14:44:37 打印 字号: | |
  引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这即是公司股东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此类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探析,旨在抛砖引玉,与法律同仁们共同讨论,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公司解散情形种类

  公司法第十章的内容是关于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其对公司法第十章内容作出的司法解释,使该章法律规定的含意更加明晰,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然而,审判实践中仍然出现了一些法律所不能预见的情况,使得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出现困难和争议,这也是法律局限性的客观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结合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自动解散)。

  不言而喻,此种情况的公司解散是一种常规的公司解散方式,就好比是一台机器设备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发生应该报废的特别情况而报废一样。尽管如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却又规定了公司在自动解散后的情况出现后,可以让公司存续的法定程序,这是公司<法律拟制的人>有别于机器设备的特别之处。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合意解散)。

  此种公司解散方式,法律并未规定解散事由的限制条件。因此,这种公司解散方式对公司而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则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对其债权的实现增加了极大的难度。尽管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详细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但基于法律的可预见性特征,行为人总能找到如何规避这些法律规定的点,使得本来十分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异常的复杂。

  3、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解散(强制解散)

  对公司的管理是政府的职能范围,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基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方式。此种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等同于对自然人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强制解散与前述的合意解散和自动解散的法律效果并无不同,只是存在解散事由上的不同罢了。

  4、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重组解散)

  公司的分立、合并,故名思意,就是一个公司分成二个公司或者一个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尽管公司的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二种,但均不影响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前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申请解散)

  此种公司的解散方式是基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其主体仅限于公司股东的请求权,其他主体包括公司债权人均无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破产解散)

  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其主体不仅包含公司本身因资不抵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解散,也包括公司的债权人因到期债务不能得到清偿而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解散。

  二、公司解散的程序及法律效果

  破产解散,破产法对此规定专门且十分严谨的程序,在此不再赘述。而自动解散,合意解散,强制解散,申请解散的程序,公司法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公司在解放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结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登记注册地有影响的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三,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财产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第四,注销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至此, 解散的公司才归于消灭。非经以上法律程序,公司消灭的法律事实将不能成立。如果以上程序不完备或者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瑕疵,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重组解散,由于原公司解散后其公司解散前债权债务由新的公司承继。公司法只要求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即可。

  三、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公司股东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经这以上法律程序,将产生被解散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全部财产转移他人的法律事实。如果此时仍有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满足,应当由何主体、以什么财产来清偿?对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从清算组成员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来看,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那么其构成要件应当具备侵权的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1、股东的侵权行为。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后即进入清算阶段。清算组的成立标志着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所必要的范围内。公司原有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的权力丧失而被清算组所取代。因此,公司清算的法律程序是由清算组成员来完成的,这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其消极的作为和积极的不作为都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均被视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并不完全是围绕债权人的债权而为行为的。其中亦包括职工的工资、补偿金以及税金等方面的内容。损害事实是法律事实,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清算组成员的行为如果造成了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事实,即构成侵权事实。

  3、清算组成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也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连接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桥梁。否则,侵权责任将不能成立。

  四、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公司股东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及其司法解释均将该责任定位为“赔偿责任”,而且表述为由清算组成员承担。根据主体独立,财产独立的基本原则,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财产只有管理和支配权,而并无所有权。既然法律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规定为清算组成员,那么清算组成员就只能用其个人财产对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将该赔偿责任限定以公司的剩余财产,由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公司股东以此为限予以赔偿,其实质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将股东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混同的表现。

  五、管辖的确定

  民诉法针对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不同的。确定合同纠纷管辖的连接点包括原、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而且法院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以上连接点范围内约定管辖。但确定侵权纠纷管辖的连接点只包括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因为合同纠纷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被股东申请注销,并由此产生股东侵权责任,根据民诉法关于管辖恒定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了正确管辖后,无论此后的客观情况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原管辖。所以,此类案仍应由原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并不因为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不同而改变管辖。

  结语:

  民事法律规范,给予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由,这是由民事法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在民商事活动中只要行为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将不受限制。由此使得民事法律关系显得异常的复杂和形式多样,而法律规范又不可能尽善尽美,穷尽一切民事行为。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才能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