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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产老人满腹困惑 析法理法官解答释疑
作者:闫亚君  发布时间:2013-06-06 09:12:04 打印 字号: | |
  5月31日,咸阳中院民一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法官与王某等几位老人就《婚姻法》解释(三)进行了探讨,解除了老人心中的疑惑。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时间网络、媒体反映强烈,诸如“父母买房给儿子儿媳没份”“严重伤害了妇女权益,扩大了男女不平等”之类。咸阳市王某等几位退休老人对该解释也满腹疑惑,不得其解,多次向市委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向中央有关部门上报,废除该解释。

  5月31日,咸阳中院民一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在邀请律师参加的情况下与几位老人进行了座谈交流,并对老人提出的问题和疑惑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几位老人的不解也就是在社会上广为争议的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老人认为原来的解释是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故该条与原来的解释相矛盾,实际上损害了女方的权益,导致社会上大量出现了房产证“加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包二奶”的歪风邪气。对老人提出的问题,该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审判长李春丽谈到,由于中国传统习俗,让人们在理解该项条款时走入了误区,该条款中的“一方”并非特指男方,对女方父母买房的情况也是一样的。对于房产证“加名”现象,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还未碰到,这种现象也是由于大家对解释的不理解,盲目加名,该条仅针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情形,如果是夫妻婚后自己出资,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其实出是充分保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啃老”现象的发生。

  对于几位老人提到的“包二奶”现象,合议庭认为这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从法律上讲,对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也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婚姻法对于保护妇女权利也是有明文规定,如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都是直接或间接保护了妇女权益。

  通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解答,打消了老人心中的疑虑,也进一步宣传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让广大群众了解婚姻法解释(三)并未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