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三原法院陵前法庭调解了一起因非法买卖农村房屋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达成了调解协议,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孙坚陵前镇村民于2008年5月5日与王军(铜川耀州区照金镇)村民签订了房屋出让合同,将其位于陵前镇的房屋一院出让给王军居住,2012年7月23日王军又与张辉(陵前镇村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院房产出售给张辉,现孙坚将王军、张辉二人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三原法院,要求其与王军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收回该院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房屋是建筑在宅基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限制。农村房屋买卖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此类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本案中,房屋出让合同无效。而本案中王军与张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办法官张猛多次释法析理的劝说下,张辉自愿返还孙坚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孙坚也自愿于2013年5月20日前给付张辉房屋价款及补偿22000元。本案也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