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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首份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发生效力
新民事诉讼法落实基层法院
作者:王力 张姣姣  发布时间:2013-05-24 11:05:39 打印 字号: | |
  “我想立个执行案子,这是法院给我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5月22日,申请人乾县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刚一拿到乾县法院发出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就急忙到该院立案庭立案申请执行。这份裁定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乾县法院发出的第一例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申请人乾县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4日与赵某、高某(两人系夫妻)签订《借款合同》,给借款人赵某、高某发放贷款40万元,同时被申请人王某、赵文某(两人系夫妻)以自有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12月7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申请人遂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请求。

  乾县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的条款,按照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依法对申请人与赵某、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某、赵文某签订的抵押合同进行了审查,认为借款人未如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现申请人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对抵押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后就上述贷款及利息、罚息优先受偿,应予准许。裁定准予申请人乾县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王某、赵文某位于乾县宋家巷的房产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新民诉法规定,该裁定为一审终审,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与以前诉讼程序相比,诉讼周期缩短到了30天以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好地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乾县金典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拿到裁定书后高兴地说:“往年这种官司得跑上半年才能有结果,没想到这回一个月不到就拿到法院的裁定书了,我现在就拿着法院出的第一份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去立案庭立执行案子去。”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