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等。其中新民诉法对民事再审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有深远影响。面对新的规定,基层法院审监工作将如何应对,值得我们深思。
一、07年民诉法关于民事再审程序修改与新民诉法的对比
民事再审程序,也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通过重新审判加以纠正。审判监督的意义在于依法纠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民事再审程序不是每个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而是符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的一种防错纠错程序,是实现民事审判监督的法定形式。
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再审程序的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将再审事由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三是明确了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四是延长了特殊再审事由的期间。
“新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对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规定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再审。把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删掉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内容重新增加到民诉法的规定中。第二是对再审事由作进一步完善。将由于管辖错误导致再审的事由去掉,同时把作为程序违法的一个兜底条款,此次也一并删除了。第三对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增加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抗诉,还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以及扩大了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第四删除了再审裁定一律由院长署名的条文。对依照当事人申请提起再审的署合议庭,依职权提起再审的仍然署院长姓名。第五调整了再审中一律中止执行的内容。针对无执行内容,以及针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六新民诉法缩短了再审期限。将申请再审的期限由二年变为六个月,有第二百条规定的四种事由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新民诉法实施对基层审监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司法应对
07年民诉法修改后,作为基层法院审监庭的审监职能进行了转换,将工作的重点放到对全院审判工作的管理上,包括审判绩效考核、案件评查、审限跟踪、建立业绩档案等,不再以处理再审案件为主。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由于新民诉法对再审申请的管辖权做了新的调整,那么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即将迎来新的挑战,基层法院将承担大量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任务,使原本已经弱化的审监职能重新强化,面临的最大困境是专职审监人员的缺失。
笔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有两点:
一是坚持立、审分离,设置单独的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再审申请的审查工作,对决定再审的交由审监庭进行审理;
二是加强对审监庭的人员配备,把那些人品正、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配到审监庭,尤其是那些特别优秀的青年法官要首先考虑到审判监督庭工作。审监庭的法官应该是一专多能的法官,除应具有良好的职业品格、精深的法律水平、敏锐的判断力和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外,还应具备善学习、肯钻研的精神,不断创新调研工作思路和方法,开拓视野,树立精审监的品牌意识,把法律前沿的东西和目前全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研究,要用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同时,新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新法规定检察机关可将整个民事活动列为检察监督对象,新法还规定除了对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提起抗诉外,检察建议也作为检察机关一种监督手段,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不但对判决进行监督,还将那些可能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纳入监督范围。修改后民诉法通过赋予当事人新的诉权,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私权自治原则与法律监督原则的界限,进而明确了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的界限,必须注意的是,在保障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同时,如何充分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要课题。例如: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典型的公权力,在介入到纯粹的私权之争的民事纠纷中,如何把握这个度,对基层审监法官是个考验。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介入到普通民事诉讼时,应时刻秉承谦抑、谨慎的原则,着眼点应始终坚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是否正确履行审判职权,同时要严格限定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范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能违反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另外,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启动再审程序,往往就会存在多头申诉的情况,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根据这一规定,新民诉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的申诉途径加以限制,这就是俗称的“人民法院审查在先,检察机关依法纠错在后”。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修改后民诉法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的条件、审查期限,并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时实行“一审终审”制。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更好地履行各自的审判权和检察监督权,双方都需要不断加强探索与创新,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不断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共同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