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桥底法庭执行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使得原告的权益得以保障的同时也有钱继续治疗,同时也让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及咸旬高速公路管理处了结此事。
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咸旬高速公路LJ-3标合同段项目部及咸旬高速公路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依法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在进入执行阶段,通过办案法官与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及咸旬高速公路管理处联系,其均同意给付所判款项,并表示愿意一次性先给付三年的对于原告定残后的护理费。办案法官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原告之父。
在执行当天,原、被告通过办案法官的主持达成一致意见,将判决所判第一项赔偿款项人民币228333.38元全额给付,再一次性给付三年的定残后护理费人民币37481.04元,扣除原告应交诉讼费人民币4890元,被告实际应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项人民币260924.42元。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表示5月20日下午原告就可以去其单位财务部门领取以上款项。本案原、被告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执行结束时,原告之舅道:“没想到为了我外甥的事,你们如此的上心,为此事东奔西走,耐心讲解,我代表自己和他的家人谢谢你们了。”被告亦是舒心一笑道:“是啊,我们虽然出了钱,法律虽无情,法官却柔情,也了却了我们的一桩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办案法官在和谐的氛围下执结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