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载人行至王某家门前时,正值王某修建住宅。为用水方便,王某横穿公路铺设了一根水管,用泥土掩护,但未设立警示标志。张某骑车通过时不慎摔倒受伤,被家人送往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左胫骨内髁骨骨折。张某住院治疗49天,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多次向王某主张权利,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章超载,在行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横穿公路铺设管道,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张某不慎摔伤,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判决王某承担张某的部分损失。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现实生活中,时常有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给他人通行造成不便甚至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为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希望广大群众自觉维护道路畅通,切勿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以免给他人和自己造成损失。另外,道路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大巡查力度,对于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及时制止,消除隐患,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