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5月7日长武法院审理审结了一起撤销房产证行政纠纷案件。
2010年8月22日原告魏心会(化名)诉讼法院要求与第三人张益民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8间房屋,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在第三人祖遗庄基上建有楼房7间,一审判决后原告与第三人均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某某房地产管理站于2010年12月1日将原告与第三人诉争的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张益民母亲名下,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通过开庭审理查明被告某某房地产管理站在原告与第三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将诉争的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张益民母亲名下(共有人为第三人张益民),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庭审后多次与被告某某房地产管理站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座谈,诠释他们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办证审查不严的法律后果,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问题遂作出了撤销此房产证的决定书。原告收到决定书后激动地说“真心谢谢你们我一个弱女子多次找被告均无结果,诉讼法院也能告赢‘官’,让他们居然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原告遂撤回了行政诉讼,使这一行政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