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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致人身亡 过错方担责任
作者:刘 乐  发布时间:2013-04-15 16:23:4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4月11日,旬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各方当事人接受宣判,均未提出上诉。

  原告王利永、李雪敏、唐莉(均为化名)因其亲属王康给他人承揽加工屋面彩钢瓦时不慎触电身亡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张征程、施工方赵明亮(均为化名)和旬邑县电力局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调取了旬邑县职田派出所对事故的调查材料,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雇主张征程因修建住宅需要,向旬邑县电力局申请临时用电,旬邑县电力局与张征程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后派员为其接通了基建临时用电,并使用了张征程提供的旧的漏电保护器。之后张征程请来赵明亮承揽其家住宅修建工程,又请来原告王利永及其子王康(死者)承揽其家屋面彩钢瓦工程。施工过程中,赵明亮的施工队将屋顶一台暂时不用的电葫芦拆除后未将拆下的电缆线电源切断,而是将该电缆线线头用胶布胶封后将电缆线盘起放置一边,适逢王利永和王康因增加使用一台三相电焊机,遂从屋顶顺手拉开该电缆线,王康在没有确定电缆线是否有电的情况下拆除电缆线头的胶布时触电身亡。2012年底,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由三被告承担因王康触电身亡的损失费二十余万元。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雇主张征程在申请取得临时用电后,即负有对用电线路的监管和维护义务,王康在接通电焊机时,张征程及家人未明确告知该线路是否带电,未尽到告知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明亮在拆除电葫芦后没有及时切断电源,也没有设置任何危险标志,对电源安全疏于管理,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旬邑县电力局在为雇主接通临时用电电源时,默许安装了其提供的旧的漏电保护器,该保护器在事故发生时并未起到保护作用,旬邑县电力局作为供电方和专业部门,负有指导用户用电、监督用户使用安全电器设施的职责,却怠于履行自身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受害人王康作为长期从事电焊作业的从业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已经用胶布胶封了线头的电缆线裸手拆除胶布,疏忽大意,自身有一定过错,所以应依法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和案件实际情况,本院判处对本案触电损害后果由被告张征程承担35%的民事责任,由被告赵明亮承担25%的民事责任,由被告旬邑县电力局承担20%的民事责任,死者王康本人承担20%的民事责任。最后共判处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一起纠缠多时的触电人身损耗责任纠纷案成功审理终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