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三原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件债务案。特殊的不是债务案件本身,而是由此案件引出的根源性矛盾--合伙纠纷。
据查:被告周岚及其朋友孙向明、赵新三人系早年战友,1996年三人筹资10万元,成立了一个砖厂,专门经营建材生意,当时约定由周某负责经营,商定盈余三人均分。起初,合伙帐目及经营由被告周某管理。2002年由于经营不善,砖厂缺乏流动资金,经营一度陷入困境,周岚为了维持砖厂的经营,以个人名义先后从张凯等人处借得款项十余万元,并以砖厂名义出具证明加盖公章,言明连本带息一年内如数归还。2003年由于砖厂经营并无起色,致使周岚 、孙向明、赵新三人关系发生不睦。砖厂即由赵新管理,周岚至此并未参与砖厂的经营。在赵新管理期间,砖厂经营逐步进入正规,并出现盈利。张凯债权到期后便多次向周岚催要欠款,周岚以当初借款系职务行为为由拒绝还款,让张凯向砖厂追讨。张凯无奈,遂于2008年将被告周岚及砖厂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还款。
法院审理查明:赵新作为现任砖厂的负责人,称该笔债务属于被告周岚个人行为与砖厂无关,坚决不同意张凯的请求。被告周某承认欠款属实,但系职务行为与个人无关。至此,该案陷入僵局。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分别与周岚、赵新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谈话,赵新表示,欠钱属实,应该归还,但是由于周岚经营砖厂期间,管理不善,导致亏损,所以希望将周岚退伙后由其负责偿还。周岚亦感继续合伙已无实际意义,表示同意退伙,并表示拿到退伙财产后即归还欠款。办案法官了解到这一矛盾症结后,即组织三个合伙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周某的退伙协议,并见证了退伙协议的履行。履行当天,被告周岚即将欠款归还张凯。至此,这起案中案得以顺利的调解结案,三方当事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