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法院出现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法院审判事业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可以说。留住人才是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的关键。
一、法院人员流失现状
以笔者调查的彬县法院来说,2002年到2011年10年时间,全院新增人员25名,其中通过公务员招录16名,但10年来调出及退休人员28名,平均每年以5.28%在流失。人员流失的主要去向是退休、调离、提拔调任及其他,如图表一。流失人数超过新增人数,如图二。但从新招录的公务员来看,10年新招录16名公务员流失就有7名,其中调离外地2名,提拔调任3名,外单位借调2名,占到了新招录公务员的43.7%,也就是说10年通过各种渠道新招录的公务员近一半又离开了法院。大量的人员流动,大批的审判人员流失,对该法院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一是流失人才具有年轻化、高学历化特征。有很多人希望趁着年轻闯闯,向往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同时,具有高学历的年轻人也往往是各地区各级单位竞相争夺的对象,区域、经济待遇和职级待遇更具优势的单位对这些年轻人来讲,当然更有吸引力。他们对生活和事业的规划有着更高的期待,往往把偏远的基层法院当作进入公务员系统的“跳板”,等累积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和社交关系,便通过各种遴选考试和行政调动离开法院。
二是流失人才多为外地人员。很多年轻人才刚从学校毕业就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他们大多在本地无房子,无亲人,无伴侣,要么想着回到家乡,要么想着调到城市里,有的年轻人因为不在家乡而耽搁其谈婚论嫁,因此很难安定下来。
三是流失人才多为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和业务骨干。当前,具有审判资格和经验的法官成为各地各级法院的稀缺资源,高、中级法院和外地法院纷纷通过组织考试,遴选了部分基层法院法官。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和业务骨干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成长需要人民法院投入大量的培养成本。法官和业务骨干的流失不仅大大增加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还使法院人才结构性断层问题更加突出。
二、法院人才流失原因分析
一是当今的人才政策为人员流动提供了方便。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人才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选拔人才的方式也日趋公开透明,人员流动渠道畅通。高、中级法院和外地法院纷纷通过组织考试,遴选了部分基层法院法官。各种形式各种单位的招考机会也为人才流动提供了方便。笔者调查的法院,10年内招录的16名公务员中就有7名通过提拔、调离、借调等方式离开了法院,接近招录人员的一半。
二是法院人员地位低、待遇差、保障弱。法官职级待遇低,个人发展空间小,许多法官干到退休还是科员,法院和法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高,没有职业尊荣感。当前法院确定法官职级、职数的依据仍然是中办发【1985】47号文件、劳人薪【1987】56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已经实施了20多年,与国家的巨大变化相比,已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发展要求,同时,法官的工资职级按行政公务员套改,由于法官的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比同期工作的党政干部职级相差甚远,致法官工资比党政官员低很多。基层法院法官,长期在艰苦的条件下工作,经常要下乡办案,有时还要遭受不明真相人员的围攻,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大,这种种境遇,没有职业的吸引力。
三是城乡差距导致基层法院人才大量流失。由于各方面原因,市区往往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比县城优越。由于城市经济发展快、条件好,政府财政给予市区法院的支持力度要比县城政府财给予法院的支持力度大得多,县城基层法院无论是在法官经济待遇方面还是在办公设施方面,都和市区法院差距较大。因此,基层法院年轻人才向往城市并努力考取市区其他单位。
四是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社会矛盾复杂化,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繁重,法官工作强度很大。同时,法官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部分法官的人身安全也收到威胁,法官承受着极大的身心压力。一部分法官在这种各种条件都不理想的情况下办案,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负担重,办案效果不佳。
三、法院人才流失解决措施
一是拓宽法院准入渠道。当前法院系统准入机制较为单一,不仅难以引进工作实践能力很强的干警,还造成了两地分居、家乡在异地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当前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拓宽法院准入渠道,多渠道挖掘更适宜在法院长久工作的人才。一是可以在当地行政部门或者优秀村官里面选拔具备法院工作条件的优秀工作人员;二是面向全国遴选当地籍的在编法官,尤其可以到地势更为偏远的地区考察当地籍的,又愿意回到家乡长久工作的法官。
二是强化法院地位,改革完善激励机制。坚持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宪发规定的“一府两院”权利格局,强化法院的国家审判机关地位,特别是要加强法院领导在党内的地位。随着现代法治的建设,法院的专政色彩逐渐退化,法治文明不断发酵,但是法治权威尚未建立,目前的法院处在一个转型时的尴尬的局面。针对法院工作特点,确定独立的与《法官法》相适应的法官、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职级体系和职务、职级晋升的标准和办法,以解决法官职级待遇普遍低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现状。
三是改善法官工作环境,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实行职业化的法官工资,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应有别于并略高于同等职级的行政机关干部工资。法院基础建设、物资装备应向县城基层法院倾斜,办公楼应由政府负责;办案车辆、工作所需电脑、网络等建设应由省高院统一配备;越是到偏远地区工作的法官越是多发补贴、多有收入,使法官愿意留在基层。
四是完善和落实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尽快提高法官的职业收入,逐步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等措施,通过在法院内部、外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保证和落实法官的职业权利、职业地位和职业素质。法官的考核、任免、调查、追究等也要司法化、专业化、程序化、法治化,要建立职业化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确保法官一经任命录用,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以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严格执行不许法官提前退休和离岗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退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