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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多次行骗 事情败露处刑六年
作者: 周西海  发布时间:2013-03-21 08:45:18 打印 字号: | |
  2013年3月18日,永寿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康晓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康晓文因个人债务无力偿还,遂产生诈骗他人钱财的念头。2012年6月份期间,被害人永寿县店头镇西庄子村村民王杰(化名)因个人经营车辆运输资金短缺,经熟人介绍找到被告人康晓文帮忙。康晓文答应后,冒充自己是永寿县农业银行三农办公室工作人员,提出贷款需验资的要求,让王杰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利用个人手机一机多号功能,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给被害人打电话,使其信以为真。后被害人按照康晓文要求,两次向其个人账户汇入6万元验资款,后康晓文向被害人出具了6万元收条一张。2012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康晓文采取相同手段骗取永寿县店头镇庄桥村村民王某某4万元、永寿县店头镇祁葛村村民齐某某3.9万元、扶风县天度镇阎马村村民马某某5.8万元。被告人将上述被骗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挥霍等,案发时已无偿还能力。

  永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晓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以帮助他人贷款需要验资款为名,累计骗取他人19.7万元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永寿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